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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从“孤岛”到“共享”:公共数据法治化的逻辑进路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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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颜运秋
王玥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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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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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深圳社会科学》
2022年第6期103-115,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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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21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食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GJ2021D31)
2019年度广东省普通高校省级重点科学研究应用研究重大项目“粤港澳大湾区营商环境与生态环境法治协同机制研究”(2019-GDXK-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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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当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和政府数据以一定方式予以开放,即成为公共数据。公共数据除了具有可复制性、跨时空性、快速性、多样性和低耗高效性等一般数据的共同特点,还具有公共性、共享性、开放性、累积海量性、间接性、脱敏性、无需授权免费使用性和普惠价值性等特有属性。公共数据属于21世纪及以后人类新型的资源,经过社会各方的开发、利用和再利用,具有不断增值的资产效应。如何处理好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与有效保护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和国家安全的关系,是数据法治最核心的问题之一。开放数据不能危害国家安全、侵害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否则不但不会增强公共利益,还会损害公共利益。公共数据领域可能存在拒不公开、拒不免费、数据造假、数据壁垒、数据歧视等情形,需要探求相应的法律保护机制,实现公共数据真正从“孤岛”走向“共享”。公共数据从“孤岛”到“共享”是数据法治的永恒主题和终极目标;公共数据资产的确权、开发、利用和保护成为数据法治的重要任务。公共数据的法治理念为数据法治转型,特别是对数据安全法的结构性调整,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储备。同时,数据法制的完善,特别是公共数据法律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将进一步对有效保护公共数据资产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公共数据开放的一大缺点是缺乏具有公益属性的私人诉讼,没有公益属性的私人诉讼,数据法制依然是无牙的老虎。所以,要开放公共数据保护领域具有公益属性的私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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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共数据
数据开放
数据利用与再利用
数据法治逻辑
公共数据公益诉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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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ublic data
data openness
data use and reuse
the logic of data law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mechanism for public d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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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6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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