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5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数据权的法律界定与权能构建——基于数据纠纷典型裁判案例分析
1
作者 印波 肖湘漓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5期68-77,116,共11页
数据产业实践所显现出的数据不能交易和数据商不敢交易之现实难题,要求尽快建立行之有效的数据权利规则。学术界对数据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仍存在很大分歧,但实践中数据交易需求正蓄势而发,数据司法保护实践如火如荼。对于数据权的构建... 数据产业实践所显现出的数据不能交易和数据商不敢交易之现实难题,要求尽快建立行之有效的数据权利规则。学术界对数据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仍存在很大分歧,但实践中数据交易需求正蓄势而发,数据司法保护实践如火如荼。对于数据权的构建,通过观察数据纠纷的司法裁判实况以研究数据权的构建是一个优选路径。数据权的构建首先应当将数据和信息清晰厘清,其次基于司法实务进一步限定数据的内涵和外延,最后根据归纳的数据特征结合现有相关法律规制体系建立数据的权利规则。数据权应当包含整体数据的数据署名权、数据完整权、数据处理权以及个体数据的可携带权和数据安全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民法典》第127条 平台数据 企业数据 数据纠纷
下载PDF
企业数据纠纷的裁判规则研究——以数据类型化为视角 被引量:9
2
作者 姬蕾蕾 《求是学刊》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35-150,共16页
数据技术的发展对数字社会的渗入使数据进入法学研究的话语体系,数据的流通与共享是数据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当前,数据之上承载多元利益,导致多方主体的冲突不断,因而确定数据共享的权益边界是化解矛盾的关键。在此意义上,将现象转化... 数据技术的发展对数字社会的渗入使数据进入法学研究的话语体系,数据的流通与共享是数据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当前,数据之上承载多元利益,导致多方主体的冲突不断,因而确定数据共享的权益边界是化解矛盾的关键。在此意义上,将现象转化成规范的路径在于实践,企业数据作为新兴的权利客体,其内涵的抽象性与外延的不确定性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判定的困境,难以有效划定多方利益的价值位阶。类型化的分析方式有助于限定企业数据的保护范围、区分企业数据的具体类型,克服其抽象性与不确定性的弊端。具体而言,以现有司法案例为基础,以数据价值生成机制为导向,以权利客体为主要标准,可将企业数据纠纷分为侵犯数据集合完整性与侵犯数据产品独立性,再以侵权行为为辅助标准进一步考察两类数据纠纷的裁判基准与侵权责任,以期为立法完善企业数据保护体系奠定实证基础,为司法裁判企业数据纠纷提供理论指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数据纠纷 类型化 数据集合完整性 数据产品独立性 裁判规则
下载PDF
数字经济时代企业数据纠纷的治理路径——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中心 被引量:3
3
作者 张建文 刘啸天 《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1期100-109,共10页
数字经济时代企业数据纠纷面临数据权属未定、缺乏统一裁判规则、司法规制思路落后等困境,导致数据要素市场不稳、企业数据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当前,对企业数据产权进行界定的时机尚不成熟,能动司法创造的“竞争法上的财产权益”思... 数字经济时代企业数据纠纷面临数据权属未定、缺乏统一裁判规则、司法规制思路落后等困境,导致数据要素市场不稳、企业数据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当前,对企业数据产权进行界定的时机尚不成熟,能动司法创造的“竞争法上的财产权益”思路值得肯定。企业数据纠纷的竞争法治理路径与我国数字经济现实相适应,现阶段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解决企业数据纠纷更具优势。司法实践中裁判理念应当进行革新,在对竞争关系进行重塑的同时,前移规制节点、重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范式、采纳新的赔偿数额认定规则,形成更加完善的数据纠纷解决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纠纷 数据权属 不正当竞争 数据治理
下载PDF
论网络环境下电子合同纠纷的防范
4
作者 龚冬梅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9年第5期41-43,共3页
电子合同发生的纠纷大量存在,包括由电子错误的发生、对电子合同效力的认同问题、电子合同证据的有效性识别、一方拟订的电子格式合同所引发的纠纷。文章拟从避免电子错误、承认数据电文与传统书面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注意保存数据... 电子合同发生的纠纷大量存在,包括由电子错误的发生、对电子合同效力的认同问题、电子合同证据的有效性识别、一方拟订的电子格式合同所引发的纠纷。文章拟从避免电子错误、承认数据电文与传统书面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注意保存数据电文的原件、进一步规范电子合同的订立原则方面来防范以上纠纷的发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合同 数据电文纠纷 防范
下载PDF
保险机构经营规范性及其评价指数构建——基于保险纠纷判例大数据
5
作者 孙蓉 吴舒祥 万梅雨 《保险研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1期30-45,91,共17页
基于保险行为的特殊性,建立保险经营规范性有效识别机制是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前提。本文基于保险纠纷判例与保险精算理论作为保险经营规范性识别机制构建的理论基础,初步构建了保险经营规范性经济学理论模型及微观层面的传导... 基于保险行为的特殊性,建立保险经营规范性有效识别机制是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前提。本文基于保险纠纷判例与保险精算理论作为保险经营规范性识别机制构建的理论基础,初步构建了保险经营规范性经济学理论模型及微观层面的传导机制和量化评价方案,并实证检验了传导机制。研究发现,理论模型中的传导机制与中国财产保险市场相吻合,出险率、市场佣金投入密度和利润密度驱动着保险经营规范性投入并进一步影响到保险纠纷量。基于2016~2021年68859个保险民事判决书数据的实证结果显示,当有效业务管理投入占保费收入的比例每增加1个单位,每1亿元保险业务中,展业环节产生的民事诉讼纠纷量会平均减少0.774件,承保环节产生的民事诉讼纠纷量会平均减少0.169件,理赔环节产生的民事诉讼纠纷量会平均减少0.186件;中大型保险机构的保险经营规范性相较于小型保险机构在经营规范性波动上的表现更稳定,但在保险展业、核保和理赔三方面均处于平均水平附近或略低,未起到行业引领作用。故保险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等应建立保险经营规范性市场评价机制,通过大数据分析优化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引导行业高质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规范性 评价指数 保险纠纷数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 保险监管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