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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法律构造论 被引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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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晓青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20-136,共17页
在数字经济环境中,数据已成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需要更好地挖掘和开发其经济价值。数据不同于传统有体物以及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和属性使其在法律制度构建和运行上也具有特殊性。数据产权制度是数据基础制度的核心内容,其应涵盖保护数... 在数字经济环境中,数据已成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需要更好地挖掘和开发其经济价值。数据不同于传统有体物以及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和属性使其在法律制度构建和运行上也具有特殊性。数据产权制度是数据基础制度的核心内容,其应涵盖保护数据主体合法权益、协调和平衡数据利益关系、促进数据有序流动和分享、促进数据要素利益公平分配等内容。数据产权的法律构造旨在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的数据动态流转和价值实现机制,最终服务于数字经济发展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法律构造 数据资源持有权 数据加工使用权 数据产品经营权 公共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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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分置视角下企业数据确权制度的规范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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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帆 李奇泽 《长江论坛》 2024年第3期85-96,共12页
企业数据产权确权制度具有弥合传统权益保护方案短板、平衡多主体利益诉求、契合数据要素价值释放机制的制度价值。为更好地充分发挥其价值,首先,应明确企业数据产权客体是企业合法持有的公开有价值数据;其次,应采用“行为+形式”的双... 企业数据产权确权制度具有弥合传统权益保护方案短板、平衡多主体利益诉求、契合数据要素价值释放机制的制度价值。为更好地充分发挥其价值,首先,应明确企业数据产权客体是企业合法持有的公开有价值数据;其次,应采用“行为+形式”的双重标准将企业数据划分为依生产经营行为、许可使用行为、转移持有权行为获得的原始数据、数据集合、数据产品;最后,确定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的权利谱系。在权利运行关系梳理上,应认识到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的内部统一关系与外部独立关系。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正确地为企业数据类型化确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数据产权 数据资源持有权 数据加工使用权 数据产品经营权 类型化确权 权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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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三权分置”的私法逻辑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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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宗录 李雨桐 《行政与法》 2023年第8期104-114,共11页
“数据二十条”首创“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该制度的构建需从私法角度证成数据产权“三权分置”的正当性,为数据产权运行提供法治保障。基于产权结构多元化和民事权利确权授权理论,数据产权“三权分置”所蕴涵的私法逻辑在于——... “数据二十条”首创“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该制度的构建需从私法角度证成数据产权“三权分置”的正当性,为数据产权运行提供法治保障。基于产权结构多元化和民事权利确权授权理论,数据产权“三权分置”所蕴涵的私法逻辑在于——数据产权“三权分置”从淡化所有权观念出发,创造性地提出数据资源持有权,并在数据资源持有权与数据加工使用权“二权分置”的基础上提出数据产品经营权,由此构建了数据产权“三权分置”的框架。三重授权成为数据产权“三权分置”的基本实现路径,而适应数据要素特征的登记新方式有利于数据产权及其交易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二十条” “三权分置” 数据资源持有权 数据加工使用权 数据产品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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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品经营权的生成逻辑与权利架构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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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敏 范馨允 《数字法治》 2023年第6期158-174,共17页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创新性地提出了数据产权分置架构设计,这是在充分考虑了数据不同于传统有形财产的共享性、正向反馈循环及准公共性等特征后进行的正确选择。但政策语言只有精确地...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创新性地提出了数据产权分置架构设计,这是在充分考虑了数据不同于传统有形财产的共享性、正向反馈循环及准公共性等特征后进行的正确选择。但政策语言只有精确地转化为法律语言后才能有效地发挥制度功能,其中数据产品经营权是在数据产品化、数据要素市场化过程中最接近用户端、财产属性最强的权利类型,应当率先实现其权利化升级。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分析,选择强制性制度变迁路径通过立法明确数据产品经营权的概念与法律地位是成本收益最优化的选择。在具体权利架构上,数据产品经营权的主体应设置为从事实际数据产品经营行为的商主体,客体范围应注意数据产品与前置权益的切割,权利内容应更类似于知识产权的构造,同时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意义上的消极权能。通过在先权利登记、专门交易场所、市场规则更新、配套金融创新的保障,配合个人合法民事权益保护、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三个维度的必要限制,可以使数据产品经营权运行在有效平衡数据从业者与社会公众利益、促进数据要素市场稳定发展的轨道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品经营权 强制性制度变迁 前置权益切割 数据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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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新型财产权构建及其体系研究 被引量: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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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龙卫球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63-77,共15页
随着大数据的出现以及数据经济的兴起,数据日益成为举足轻重的新型资产,与此伴随的是有关个人信息和数据资产的利益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数据经济及其数据资产化趋势,推动了数据财产化的发展,一种新型财产权形态呼之欲出,但相关理论... 随着大数据的出现以及数据经济的兴起,数据日益成为举足轻重的新型资产,与此伴随的是有关个人信息和数据资产的利益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数据经济及其数据资产化趋势,推动了数据财产化的发展,一种新型财产权形态呼之欲出,但相关理论存在进一步完善必要。传统法律架构无法适应当前数据经济利益关系合理调整的需求。在当前数据经济的环境下,面向个人信息和数据利益关系的法律建构,应与数据经济的结构本质、特别是其双向动态特点紧密结合,采取一种更加复杂的权利配置方式。从体系上说,应该在区分个人信息和数据资产的基础上,进行两个阶段的权利建构:首先对于用户,应在个人信息或者说初始数据的层面,同时配置人格权益和财产权益;其次对于数据经营者(企业),基于数据经营和利益驱动的机制需求,应分别配置数据经营权和数据资产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经济和资产化 数据新型财产权 个人信息保护 数据经营权 数据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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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产权制度的层级性:“三三制”数据确权法 被引量: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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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申卫星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26-48,共23页
数据确权问题已成为阻碍我国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最大制度障碍。数据确权之所以难,缘于现有的讨论存在概念混杂纠缠和平面化思维。数据产权制度设计应采取秩序概念基础上的层级性思维,通过横向分层和纵向分阶实现从原始数据到数据应用的... 数据确权问题已成为阻碍我国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最大制度障碍。数据确权之所以难,缘于现有的讨论存在概念混杂纠缠和平面化思维。数据产权制度设计应采取秩序概念基础上的层级性思维,通过横向分层和纵向分阶实现从原始数据到数据应用的解耦。即从客体、主体、内容三层横向对数据与信息、数据的来源者与处理者、来源者所有权与处理者用益权进行分离;纵向按照数据生成的周期,将数据生成区分为数据资源采集、数据集合加工利用和数据产品经营三个不同阶段;在尊重数据来源者初始数据所有权的同时,以企业数据用益权为基础权利,为数据采集、数据加工利用、数据产品交易构建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阶段分层确权格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层级性思维 数据资源持有权 数据加工使用权 数据产品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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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 被引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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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申卫星 《中国法律评论》 CSSCI 2023年第6期125-137,共13页
数据产权制度是整个数据基础制度构建的逻辑起点,如何将《数据二十条》中的政策语言转化为法律语言,使得数据三权分置方案这一纸面上的权利转化为现实的法律上的权利,成为亟待解决的理论难题。借鉴土地生产要素市场化路径,本文提出在数... 数据产权制度是整个数据基础制度构建的逻辑起点,如何将《数据二十条》中的政策语言转化为法律语言,使得数据三权分置方案这一纸面上的权利转化为现实的法律上的权利,成为亟待解决的理论难题。借鉴土地生产要素市场化路径,本文提出在数据所有权和数据用益权两权分离的基础上,以数据用益权为基础性权利,将数据三权分置方案纳入数据产权分立的理论框架中,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可以被视为各阶段数据用益权的具体表现形式,由此形成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的数据确权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数据所有权 数据用益权 数据资源持有权 数据加工使用权 数据产品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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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数据“三权分置”的法律构造 被引量:12
8
作者 房绍坤 周秀娟 《社会科学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9期226-238,共13页
网络数据信息的爆炸式增长标志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物联网和区块链技术的广泛运用,对企业数据的法律保护提出了全新的挑战。《民法典》虽已明确了数据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给予保护,但在具体企业数据的保护路径上,法学界及司法实... 网络数据信息的爆炸式增长标志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物联网和区块链技术的广泛运用,对企业数据的法律保护提出了全新的挑战。《民法典》虽已明确了数据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给予保护,但在具体企业数据的保护路径上,法学界及司法实践中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对于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责任法等传统的保护路径,企业数据保护面临着情景难题、领域难题和实践难题。以数据价值区分视角构建企业数据权利体系,根据企业数据动态衍生过程中的不同价值阶段,可以将企业数据区分为原始数据、数据集合与数据产品,分别以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控制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模式进行权利构建,并对“三权”的协同运作机制与“三权”的限制规范进行明确厘清,力求实现以数据安全为前提的数据共享,为数字经济的繁荣提供法律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数据 “三权分置” 数据资源持有权 数据控制权 数据产品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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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数据“三权分置”模式的证成与建构
9
作者 卢荣婕 《行政法学研究》 2025年第1期184-192,共9页
公共数据资源价值实现的特殊性、有限排他性、非竞争性以及公共利益的需求等决定了其无法采取单一的产权构造。公共数据产权配置模式包含保留所有权与排除所有权两大模式,但均存在数据垄断与反公地悲剧的适用缺陷。为此,需要立足于权利... 公共数据资源价值实现的特殊性、有限排他性、非竞争性以及公共利益的需求等决定了其无法采取单一的产权构造。公共数据产权配置模式包含保留所有权与排除所有权两大模式,但均存在数据垄断与反公地悲剧的适用缺陷。为此,需要立足于权利束理论、传统物权理论以及知识产权理论的不适配性,运用产权相对性理论与权能分割理论,以实现公共数据资源持有权、公共数据加工使用权、公共数据产品经营权分置的产权配置新模式。在“三权分置”模式中,通过构建以持有权为原生性权利,加工使用权为核心性权利,产品经营权为衍生性权利的多元权利配置模式,以期完成公共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的法律实现,最终达到公共数据保护与利用间的动态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资源持有权 数据加工使用权 数据产品经营权 三权分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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