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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大数据侦查的行为规制主义路径:理念检视与规则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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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詹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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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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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6-29,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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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大数据侦查的程序性控制研究”(22YJA82031)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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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大数据侦查是大数据技术与侦查活动的深度结合,它是人类社会信息化演进的必然结果。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和大数据侦查功能范畴的不断拓展,不仅导致侦查活动的形态发生了新的变化,还使得侦查活动的程序性控制体系暴露出结构性缺陷。面对这些挑战,以令状审查主义和权利保障主义为主导理念的传统控制路径,在司法和立法层面陷入了制度困局,而法律保留主义的控制主张也难以接受逻辑自洽性的检视。解决大数据侦查程序性控制问题的关键在于功能保留,防止大数据技术中的支配性要素被随意利用。为此,应将行为规制主义作为宏观路径的核心理念,立足于数据的采集、利用和校验这三个重要环节,明确大数据侦查中的技术行为规则,在对数据采集行为进行概念整合的基础上,围绕权利保障和外源控制确立数据采集控制规则,围绕分级控制和技术边界确立数据利用限缩规则,围绕真实性保障和可靠性保障确立数据内容校验规则,同时强化程序环节的动态控制和改进违法侦查的制裁逻辑,以实现大数据侦查程序性控制体系的同步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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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数据侦查
行为规制主义
数据采集控制规则
数据利用限缩规则
预防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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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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