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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区块链鉴真的中国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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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海鑫 《学术交流》 CSSCI 2024年第2期80-92,共13页
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可分为在区块链平台生成即时存证的原生型存证和链前生成后上传至平台的非原生型存证,相应地,其鉴真可分为事中证明模式和事后证明模式。我国电子数据区块链鉴真面临多重挑战,《在线诉讼规则》相关规定不能有效地回... 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可分为在区块链平台生成即时存证的原生型存证和链前生成后上传至平台的非原生型存证,相应地,其鉴真可分为事中证明模式和事后证明模式。我国电子数据区块链鉴真面临多重挑战,《在线诉讼规则》相关规定不能有效地回应实践需求,区块链技术面临技术自证局限的难题,理论界对区块链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存在二元论的误读,区块链真实性依赖于外在信用背书。因此,优化我国电子数据区块链鉴真的路径,应当明确区块链鉴真入链前形式真实、入链后形式真实以及电子数据实质真实的三元真实论,以此为基础重构区块链鉴真路径。在上链前应设前段控制为真实性提供保障,加强第三方监督和平台制约,同时对我国现有的技术官制度加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数据鉴真 区块链存证 哈希值校验 可信时间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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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的属性与适用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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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志刚 《证据科学》 CSSCI 2014年第6期668-677,共10页
电子数据的获取程序是否规范直接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认定。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由于能够客观反映电子数据获取的过程而成为对电子数据进行鉴真的重要依据,它既能够连接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又反映了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和保管链条的完整性。... 电子数据的获取程序是否规范直接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认定。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由于能够客观反映电子数据获取的过程而成为对电子数据进行鉴真的重要依据,它既能够连接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又反映了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和保管链条的完整性。从属性上看,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具有独立的证据属性,它不仅有别于物证、书证和证人证言,而且有别于其他笔录类证据。对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判断也具有特殊性。当前,可通过同步录音录像、引入外部监督、明确制作人员义务等方式规范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的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数据鉴真 证据属性 规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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