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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一罪概念——兼及罪刑关联概念的建立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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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明辉 唐煜枫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137-144,共8页
在现有的罪数论研究模式中,一罪数罪模式主要通过建立一罪概念体系实现对各种犯罪形态的概括和描述。由于一罪概念涵义的多样性和某些犯罪形态在罪数归属上的一体两面性,使一罪概念在理论功能上有所不足,罪数判断标准也无法函摄所有的... 在现有的罪数论研究模式中,一罪数罪模式主要通过建立一罪概念体系实现对各种犯罪形态的概括和描述。由于一罪概念涵义的多样性和某些犯罪形态在罪数归属上的一体两面性,使一罪概念在理论功能上有所不足,罪数判断标准也无法函摄所有的一罪形态。为了减少罪数论研究的迷惑和争论,应该在定罪与处罚的关联思考中,将犯罪形态划分为一罪一罚、数罪并罚、数罪一罚三种类型,将各种具体罪数形态按各自特征分纳其中。同时结合犯罪论和刑罚论的基本原理,深入探讨各类型存在的实质根据,如此才能合理确定具体罪数形态的成立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罪一 数罪一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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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同时犯”之规定——兼论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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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方可 《政法学刊》 2023年第2期72-81,共10页
“同时犯”是关于罪数(竞合)的规定。以犯罪成立条件作为罪数判断标准,“同时犯”前款行为与其他犯罪之间,无论在文理上、类型上,还是事实上,都系数罪关系。“同时犯”规定省略了处置理由,导致数罪与处置规则之间衔接不畅。应确立“先... “同时犯”是关于罪数(竞合)的规定。以犯罪成立条件作为罪数判断标准,“同时犯”前款行为与其他犯罪之间,无论在文理上、类型上,还是事实上,都系数罪关系。“同时犯”规定省略了处置理由,导致数罪与处置规则之间衔接不畅。应确立“先犯罪构成,再犯罪构成关系”的罪数(竞合)规则。数罪并罚的处置理由是犯罪成立条件之毫无重合;从一重罪从重处罚的理由是犯罪成立条件之部分重合,包括构成要件行为重叠与构成要件法益重叠。从一重罪处罚的理由是犯罪成立条件之完整重合,但有犯罪成立条件部分重合的情形,此时,司法上应当在从一重罪处罚基础上适当从重。能够与帮信罪“同时构成”的“其他犯罪”,只能是刑法分则中以提供行为作为构成要件行为类型的罪名,不包括关联犯罪共犯罪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同时犯” 数罪一罚 成立条件 处置理由 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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