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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评释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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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冬兴 《法律方法》 2019年第1期321-339,共19页
《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系我国法上无权代理责任内容的基本规范.相较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民法总则》对无权代理责任的内容进行了具化,但是规范表达的模糊依旧会造成司法实践的释义难题.从方法... 《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系我国法上无权代理责任内容的基本规范.相较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民法总则》对无权代理责任的内容进行了具化,但是规范表达的模糊依旧会造成司法实践的释义难题.从方法论的视角来看,本条本款的理解与解释,首先须从文本所提供的基本索引出发,在对该法条的类型、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进行结构凝练的基础上,明晰其在解释论上需要加以补正的解释要点.其次,须根据文理对各个解释要点作文义层面的诠释,厘清文义解释的结论及其阙如;再次,还应基于体系论据对相关解释要点加以补充;最后,在体系论据不足之处,通过目的论据的引入,应用目的解释和目的性续造方法实现解释难点的证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权代理责任 法律方法 文义论据 体系论据 目的论据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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