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评释
被引量:1
- 1
-
-
作者
吴冬兴
-
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
出处
《法律方法》
2019年第1期321-339,共19页
-
基金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我国法上“无权代理责任”承担方式的实证研究——基于法律共同体调查及法教义学的思考》(项目编号2018-4-061).
-
文摘
《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系我国法上无权代理责任内容的基本规范.相较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民法总则》对无权代理责任的内容进行了具化,但是规范表达的模糊依旧会造成司法实践的释义难题.从方法论的视角来看,本条本款的理解与解释,首先须从文本所提供的基本索引出发,在对该法条的类型、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进行结构凝练的基础上,明晰其在解释论上需要加以补正的解释要点.其次,须根据文理对各个解释要点作文义层面的诠释,厘清文义解释的结论及其阙如;再次,还应基于体系论据对相关解释要点加以补充;最后,在体系论据不足之处,通过目的论据的引入,应用目的解释和目的性续造方法实现解释难点的证立.
-
关键词
无权代理责任
法律方法
文义论据
体系论据
目的论据
-
分类号
D9
[政治法律—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