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文化认同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法保护 被引量:9
1
作者 雷秋玉 《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97-103,共7页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意义在于借由小传统的维系,确保大传统的文化认同。这种意义决定了"非遗"的法律保护应当以公法保护为主导,并在区分文化商品与文化公共品、文化的表达与文化的"文法"的基础上,侧重于文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意义在于借由小传统的维系,确保大传统的文化认同。这种意义决定了"非遗"的法律保护应当以公法保护为主导,并在区分文化商品与文化公共品、文化的表达与文化的"文法"的基础上,侧重于文化公共品的提供和文化"文法"的保护。这种保护方式和对象的特定性又决定了政府主导的"非遗"保护应有适当限度,尊重"非遗"的文化本位性。我国"非遗"地方保护制度尚未提升至《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思想高度,在保护实践上还存在忽视民间文化小传统形成的规律性、挟制民间文化认同的弊病,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文化认同的形成,应在尊重"非遗"规律性的基础上,调整公法保护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公法保护 文化认同 文化本位性 文化的“文法”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