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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文斗寨契约所见苗族家庭财产共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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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孔卓 《青海民族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133-136,共4页
文斗寨契约中,财产为家庭共有的观念极为浓厚,各类交易契约几乎都由家庭成员联合署名,分家析产时也遵循家业均分的原则。但限于经济条件,文斗苗寨共财团体的规模较为有限,一般在三代以内。家庭共有的主体,通常情况下只包括男性,但在某... 文斗寨契约中,财产为家庭共有的观念极为浓厚,各类交易契约几乎都由家庭成员联合署名,分家析产时也遵循家业均分的原则。但限于经济条件,文斗苗寨共财团体的规模较为有限,一般在三代以内。家庭共有的主体,通常情况下只包括男性,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女性也可以成为家庭财产权的主体,从而拥有自己名下的财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文斗寨契约 清代 苗族 财产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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