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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背景下的新媒体广告监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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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黎 焦英 《新闻前哨》 2023年第11期58-59,共2页
互联网信息技术在各个领域中的应用,极大地改变了原有的社会生产和生活形态。其中,就广告投放行业发展和运营而言,呈现出传统媒体广告向新媒体广告转变的趋势,且在广告投放收益上获得了显著提升。近年来手机、电脑、移动电视等科技设备... 互联网信息技术在各个领域中的应用,极大地改变了原有的社会生产和生活形态。其中,就广告投放行业发展和运营而言,呈现出传统媒体广告向新媒体广告转变的趋势,且在广告投放收益上获得了显著提升。近年来手机、电脑、移动电视等科技设备的普及,更为新媒体广告形式创造了良好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广告法》 媒体 媒体广告 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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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语境下微信信息流广告监管制度研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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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英 黄丹旎 《当代传播》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86-88,共3页
以信息为传播呈现的广告,其从业环境必然会随信息生产与传播环境的变化而作出适应性改变。以互联网为技术载体的社交媒体崛起,从根本上改变了传播者、媒介、受众三足鼎力的局面,三者合而为一。广告内容的去中心化及资讯化,导致广告识别... 以信息为传播呈现的广告,其从业环境必然会随信息生产与传播环境的变化而作出适应性改变。以互联网为技术载体的社交媒体崛起,从根本上改变了传播者、媒介、受众三足鼎力的局面,三者合而为一。广告内容的去中心化及资讯化,导致广告识别难度大大增加。这一改变,客观上要求相关制度的适应性调整以广告运行环节分解责任主体的监管制度。本文以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作为其延伸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立法精神为立足点,审视当前微信信息流的广告监管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广告法》语境 微信信息流广告 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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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广告法》对书业广告的影响及应对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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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建辉 《中国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42-44,共3页
2015年9月新《广告法》开始施行,对我国的书业广告产生了全面而深刻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虚假广告的界定与整治、对广告代言人、教材教辅出版物广告的限制和对互联网广告的管理强化等。面对这种情况,书业广告者当积极应对,努力做到"... 2015年9月新《广告法》开始施行,对我国的书业广告产生了全面而深刻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虚假广告的界定与整治、对广告代言人、教材教辅出版物广告的限制和对互联网广告的管理强化等。面对这种情况,书业广告者当积极应对,努力做到"守法、创新",有所为和有所不为,这样才能保证我国的书业广告持续健康有序地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广告法》 书业广告 影响 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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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视阈下微信广告的规制路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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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英 刘瀚骏 《当代传播》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88-90,共3页
以信息为传播呈现的广告,其从业环境必然会随信息生产与传播环境的变化而适应性改变。以互联网为技术载体的社交媒体与自媒体的崛起,从根本上改变了受众身份的单一性。这一改变,客观上要求《广告法》适应性调整此前以广告运行环节分解... 以信息为传播呈现的广告,其从业环境必然会随信息生产与传播环境的变化而适应性改变。以互联网为技术载体的社交媒体与自媒体的崛起,从根本上改变了受众身份的单一性。这一改变,客观上要求《广告法》适应性调整此前以广告运行环节分解责任主体的规制方式。本文以新修订的《广告法》及作为其领域延伸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立法精神为立足点,审视当前微信领域的广告规制,认为现行以行政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广告监管制度,在微信广告面前,缺陷比较突出。弥补这些缺陷,需突破原有的"政府—行业"二元模式,引入"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多元主体共治机制。只有政府、行业、社会共同参与,类似微信广告这类必将随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演化监管对象,才能既被规制也保持活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广告法》 微信广告 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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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亮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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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阚敬侠 《中国广播》 2016年第2期80-82,共3页
新修订的《广告法》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放在首位,立法目的更加人性化,核心是维护广告真实性,制裁失信行为。特别明确了虚假广告的定义,新增了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强化了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和法律责任。
关键词 新《广告法》 保护权益 真实性 律义务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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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广告法》的颁布,看媒体的规范运营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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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旭 王娜 《新闻研究导刊》 2016年第14期315-315,共1页
随着技术的革新,我国广告形势发生了变化,网络成为广告发布的主要平台,微博、朋友圈成为广告营销的新阵地。为了加强监管,新《广告法》于2015年9月正式实施。本文认为新法的颁布,是要求媒体规范运营的具体体现。
关键词 新《广告法》 媒体 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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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视阈下网红广告规制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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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孝舒 《今传媒》 2020年第5期57-58,共2页
网红广告以其互动性强、用户定位精准、价格低、流量变现率高等优势备受广告主青睐,但其在法律层面存在诸多问题,挑战了新《广告法》的广告合法性底线。本文针对以上问题,从立法、行政、广告行业和网络平台四方面提出网红广告规制的具... 网红广告以其互动性强、用户定位精准、价格低、流量变现率高等优势备受广告主青睐,但其在法律层面存在诸多问题,挑战了新《广告法》的广告合法性底线。本文针对以上问题,从立法、行政、广告行业和网络平台四方面提出网红广告规制的具体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红广告 新《广告法》 广告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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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广告的法制建设——基于新《广告法》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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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家琪 《新闻研究导刊》 2015年第24期198-199,共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自1994年10月27日通过公布以来,时隔21年首次做出修订,并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此次《广告法》修订幅度非常大,由原先的49条变为75条,原文保留的只有8条。本文将视角集中于新《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自1994年10月27日通过公布以来,时隔21年首次做出修订,并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此次《广告法》修订幅度非常大,由原先的49条变为75条,原文保留的只有8条。本文将视角集中于新《广告法》中的网络广告,简单介绍了网络广告的内涵、特点等基本信息;对目前我国针对网络广告的立法现状进行了探究;并且通过研究新《广告法》相关法条,做出简要分析,然后就网络广告的法制建设提出看法和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广告法》 网络广告 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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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的规制效果与规制模式转型研究——基于45起典型违法广告的分析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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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窦锋昌 《新闻大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109-116,151,152,共10页
本文以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官方机构公布的45起违反新《广告法》的典型案例为素材,分析了新《广告法》实施后对违法广告的规制效果,概括出违法广告在违法平台、违法领域以及违法类型等三方面的特点。研究发现,新《广告法》延续了原《广告法... 本文以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官方机构公布的45起违反新《广告法》的典型案例为素材,分析了新《广告法》实施后对违法广告的规制效果,概括出违法广告在违法平台、违法领域以及违法类型等三方面的特点。研究发现,新《广告法》延续了原《广告法》"政府主导型"的规制模式,但是在新媒体环境下,广告规制受到了互联网广告实践的强烈冲击,规制模式面临着从"政府主导型"向"社会主导型"迭代的迫切需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广告法》 规制效果 规制模式 典型案例
原文传递
新《广告法》下自然人虚假荐证责任制度之完善——基于保护与规制的平衡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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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仁哲 李季刚 《新闻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55-60,共6页
虚假荐证广告对消费者的伤害巨大毋庸置疑,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影响也无需累述,但实践中,一旦荐证广告被认定为虚假广告,其自然人荐证者的影响却往往被人忽视。新《广告法》(1)第56条第2款的规定忽视了广告荐证者主观心态、过失程度的不同... 虚假荐证广告对消费者的伤害巨大毋庸置疑,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影响也无需累述,但实践中,一旦荐证广告被认定为虚假广告,其自然人荐证者的影响却往往被人忽视。新《广告法》(1)第56条第2款的规定忽视了广告荐证者主观心态、过失程度的不同。一味地对自然人荐证者苛以"严格责任"的规定过于极端,不利于广告市场的健康发展。以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取代原严格责任原则,在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同时,更为自然人荐证者提供了合理的救济路径。区分不同主体、不同主观心态下的荐证责任,并明确荐证者在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荐证责任期间已届满或者符合产品责任之免责事由的情形下无需承担荐证责任,将有助于平衡自然人荐证者民事权益与消费者利益,解决二者之间的"实质公平"的问题,实现新《广告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广告法》 自然人荐证者 广告代言人 律责任 平衡视角
原文传递
冲击与应对:互联网时代的广告法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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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志伟 王媛媛 《浙江传媒学院学报》 2017年第2期111-116,154,共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的重要目标之一是应对网络广告兴起给广告法带来的冲击,这些冲击主要包括:网络广告的海量性给广告审查带来的冲击;网络广告经营、发布的低门槛给广告登记制度带来的冲击;以及一些网络广告形式对用户正常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的重要目标之一是应对网络广告兴起给广告法带来的冲击,这些冲击主要包括:网络广告的海量性给广告审查带来的冲击;网络广告经营、发布的低门槛给广告登记制度带来的冲击;以及一些网络广告形式对用户正常使用网络造成侵扰等。修订后的广告法对上述冲击做出了一些应对,例如将自然人纳入广告发布者主体,弥补了法律与现实之间的巨大鸿沟;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内容的义务由"核实"变为"核对",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网络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负担;规制网络广告发送、发布的形式,防止侵扰用户,保障了用户的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广告法》 网络广告 广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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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广告合规云课堂第二期收看量达13万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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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老年保健》 2020年第7期64-64,共1页
新《广告法》里对化妆品广告有什么具体要求?《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废止后有没有其他相关法规对化妆品广告进行调整?合规审查中应该重点关注哪些方面?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广告合规云课堂第二期"和您聊聊化妆品广告的那些事儿",... 新《广告法》里对化妆品广告有什么具体要求?《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废止后有没有其他相关法规对化妆品广告进行调整?合规审查中应该重点关注哪些方面?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广告合规云课堂第二期"和您聊聊化妆品广告的那些事儿",对这些问题一一进行了解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化妆品广告 云课堂 新《广告法》 合规审查 朝阳区 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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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之治:论网络时代的广告法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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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志伟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121-133,共13页
当广告进入互联网时代,网络广告的海量性及网络广告平台的出现给原《广告法》带来了很大挑战。此次《广告法》的修订回应了这些挑战,其中最重要的修改之一是引入了新的网络广告主体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新《广告法》对互联网信息服... 当广告进入互联网时代,网络广告的海量性及网络广告平台的出现给原《广告法》带来了很大挑战。此次《广告法》的修订回应了这些挑战,其中最重要的修改之一是引入了新的网络广告主体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新《广告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设定的义务模式为"明知或应知违法—制止"。这一义务是一个行政法上的第三方义务,类似的义务在我国网络治理领域早已有之。但新《广告法》的义务模式与通行模式有所区别,其义务模式没有采取类似法律中行政义务通常的用词"发现",而是借用了来源于民法的"明知或应知"。从内涵上而言,"应知"意味着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行政法上的审查义务,但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制止"而言,应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广告发布过程中承担的不同角色而采取适当的必要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广告法》 网络广告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网络广告平台 审查义务 注意义务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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