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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环境保护法构建生态损害预防机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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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尹珊珊 《理论观察》 2015年第1期46-48,共3页
基于生态损害影响的深远性、不可逆转性及克服传统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缺陷等原因,在环境保护法中构建生态损害预防机制十分必要。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构建了生态损害预防机制的基本框架,但还存在一些需完善之处。从生态文明建设及环境... 基于生态损害影响的深远性、不可逆转性及克服传统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缺陷等原因,在环境保护法中构建生态损害预防机制十分必要。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构建了生态损害预防机制的基本框架,但还存在一些需完善之处。从生态文明建设及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发展来看,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应从明确界定生态损害概念与范围、强化政府生态损害预防责任、优化公众参与预防机制及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等方面进一步推进生态损害预防机制的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修订环境保护法 生态损害 预防机制 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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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的发展与实践路径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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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彬辉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8期101-111,共11页
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是推动新常态经济"绿色化"实现的重要方式之一。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强制公开环境信息的义务,是对该项制度的创新发展。但在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落地"过程中遇... 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是推动新常态经济"绿色化"实现的重要方式之一。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强制公开环境信息的义务,是对该项制度的创新发展。但在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落地"过程中遇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定的随意性大、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不规范、政府部门监管力度弱、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违法成本低、公众监督有限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环保部应制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定指南》;规范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行为;完善重点排污单位环境报告抽查制度;强制实施环境信息审计制度;对违反环境信息强制公开义务的行为实行"按日计罚"和"双罚制",并降低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实现举报法治化,并赋予公众对违反环境信息强制公开义务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 重点排污单位 修订环境保护法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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