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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三角诈骗”之探讨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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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文昊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5期43-50,共8页
"二维码案"中的被害人是商户而非顾客,因此不是传统三角诈骗;由于债权的相对性特征,顾客无权将商户的债权处分给第三人,因此"二维码案"不能归入传统"三角诈骗"的框架中。"新型三角诈骗"的观点... "二维码案"中的被害人是商户而非顾客,因此不是传统三角诈骗;由于债权的相对性特征,顾客无权将商户的债权处分给第三人,因此"二维码案"不能归入传统"三角诈骗"的框架中。"新型三角诈骗"的观点实际上是通过对诈骗罪的教义扩张将"二维码案"纳入诈骗罪的调整范畴,但是这样的理由并不充分。实际上,"二维码案"与三角诈骗不仅在结构上而且在本体上存在本质差异,诈骗罪在盗窃罪的基础上加上了被骗人过错的因素,导致罪质降低,"二维码案"代表的结构类型由于是被骗者处分自己的财物因而过错更难认定,因此不应当认定为诈骗罪。无论是认定为针对财物的盗窃间接正犯还是对于财产性利益的盗窃,都可以将"二维码案"归入盗窃罪的调整范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型三角诈骗 诈骗 盗窃罪 二维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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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领不动产登记后抵押贷款行为的刑法定性——以杨某、韦某、何某诈骗案为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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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荣蔚 《争议解决》 2023年第3期1065-1072,共8页
骗领不动产登记后抵押贷款的行为类似于既有的无权处分不动产行为,却又存在不同,无法直接通过现有理论解决定性问题。该行为的侵害对象仅包括原权利人对物享有的第三人设定抵押权而优先受偿的权益。理论及司法实务界对该行为的刑法定性... 骗领不动产登记后抵押贷款的行为类似于既有的无权处分不动产行为,却又存在不同,无法直接通过现有理论解决定性问题。该行为的侵害对象仅包括原权利人对物享有的第三人设定抵押权而优先受偿的权益。理论及司法实务界对该行为的刑法定性,主要集中于诈骗罪说和盗窃罪说两种解决路径。一般诈骗罪说的解释路径与本案被害人及财产损失、行为本质等要素内涵不一致;传统三角诈骗罪说无法合理解释不动产登记机构具有处分地位;新型三角诈骗罪说无法满足财产处分与财产损失的素材同一性要求。而基于重叠占有理论,对该物上的抵押权的占有,由被害人的物上转移到了第三人上,构成财产性利益的盗窃,完全合致于盗窃罪的规范构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登记 重叠占有理论 新型三角诈骗 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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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偷换二维码取财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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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丽娜 李树超 《楚天法治》 2022年第16期76-78,共3页
运用偷换二维码获取他人财产的行为,属于诈骗还是盗窃,理论界仍然有不同的声音.笔者引用张明楷教授的“新型三角诈骗”理论,从不同的的角度对该种行为进行了分析.首先,借用典型案例引出问题.其次,分析“盗窃罪”和“诈骗罪”单独对该行... 运用偷换二维码获取他人财产的行为,属于诈骗还是盗窃,理论界仍然有不同的声音.笔者引用张明楷教授的“新型三角诈骗”理论,从不同的的角度对该种行为进行了分析.首先,借用典型案例引出问题.其次,分析“盗窃罪”和“诈骗罪”单独对该行为定性的不合理性.最后,通过“新型三角诈骗”理论的提出,为“偷换二维码”类案中的主体找到合适定位,解决案件难以评价的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偷换二维码 盗窃罪 诈骗 新型三角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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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换二维码”案件的刑法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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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薛倩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9年第20期31-32,共2页
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形式,到当下拿出手机扫一扫就完成付款,互联网支付方式的高速发展,给各种商业交易活动带来了更多的便利,但同时新的犯罪方式也悄然出现。例如现在经常发生的"偷换二维码"案件,司法实践和理论界的学... 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形式,到当下拿出手机扫一扫就完成付款,互联网支付方式的高速发展,给各种商业交易活动带来了更多的便利,但同时新的犯罪方式也悄然出现。例如现在经常发生的"偷换二维码"案件,司法实践和理论界的学者对于此类案件的认定一直存在非常多的争议,主要的观点有盗窃罪说、一般诈骗罪说、新型三角诈骗罪说,各种学说之间争论不断。本文以邹某某盗窃案为例,通过对"偷换二维码"行为进行分析和界定,得出结论:此类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对"偷换二维码"案件中的行为人应该按照盗窃罪进行定罪和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二维码 盗窃罪 一般诈骗 新型三角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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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权利外观获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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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誉 《政法学刊》 2022年第4期101-112,共12页
以权利外观获取他人财物的案件存在三方关系,即行为人、受骗人与受害人三方。在其行为定性上,学界与实务界存在侵占类犯罪与诈骗类犯罪的争议。侵占类犯罪说认为,该行为是违反受害人意志非法占有其财物,因此构成侵占类犯罪。诈骗类犯罪... 以权利外观获取他人财物的案件存在三方关系,即行为人、受骗人与受害人三方。在其行为定性上,学界与实务界存在侵占类犯罪与诈骗类犯罪的争议。侵占类犯罪说认为,该行为是违反受害人意志非法占有其财物,因此构成侵占类犯罪。诈骗类犯罪说,该行为是欺骗他人而获得财物且造成损失,符合诈骗类犯罪的构成要件。产生这些争议的原因是违法性判断基准不同。违法一元论认为违法性的判断是统一的,因此针对同一事实,部门法必须做出相同的违法性判断。违法多元论认为,不同部门法可以依据其目的做出不同的违法性判断。在违法性判断基准上应该选择违法多元论。违法多元论符合部门法差异性目的的需求,也没有违反法秩序统一原则。因此,在以权利外观获取他人财物行为定性问题上,民法表见代理等信赖保护利益制度的成立并不影响刑法的判断结论,也不会出现由于诈骗类犯罪的判断结论而导致合同无效的问题,新型三角诈骗也为其提供理论模型,因此可以考虑将其定为诈骗类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利外观 违法性判断基准 合同效力 新型三角诈骗 刑民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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