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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协同立法权作为新型地方立法权的法理证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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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史凤林 张志远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2期42-62,共21页
2023年修正后的《立法法》第83条赋予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区域协同立法权,从而明确区域协同立法权具有地方立法权的法律性质。区域协同立法权不同于一般地方立法权,具有新型性特质。关于区域协同立法权是否以及如何成为新型地方立法权... 2023年修正后的《立法法》第83条赋予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区域协同立法权,从而明确区域协同立法权具有地方立法权的法律性质。区域协同立法权不同于一般地方立法权,具有新型性特质。关于区域协同立法权是否以及如何成为新型地方立法权这一命题需要法理证成。一方面,需要讨论区域协同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相联结的逻辑及其背后的支撑理论,即区域协同立法权作为地方立法权的正当性问题;另一方面,需要阐明新型地方立法权的基本释义与判断标准,以及区域协同立法权作为地方立法权的新型性特征,即区域协同立法权何以成为新型地方立法权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协同立法权 地方立法权 新型地方立法权 法理证成 新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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