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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背景下刑事证明标准“新客观化”之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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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莹莹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96-108,共13页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发展,尤其是ChatGPT类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横空出世,各行各业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人工智能背景下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亦逐渐呈现“新客观化”的外观。与传统客观化不同,“新客观化”凸显了办案经验客观化、证...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发展,尤其是ChatGPT类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横空出世,各行各业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人工智能背景下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亦逐渐呈现“新客观化”的外观。与传统客观化不同,“新客观化”凸显了办案经验客观化、证明方法客观化、证据标准客观化、裁判主体客观化的特质。新客观化的出现不仅与人工智能背景下对证据裁判原则的片面理解、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有关,更迎合了我国约束裁判者裁量权的需要。“新客观化”及其影响下的刑事司法证明活动虽然具有现实意义,但也带来一系列隐忧:以人工智能辅助裁判者裁判,一定程度上架空了裁判者的主观判断;其证明方法难以确保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其所依托的客观化数据本身可能具有不可靠性以及冲击正当程序原则等问题。未来应致力于减少人工智能背景下刑事证明标准“新客观化”的负面影响,明确“新客观化”的作用场域,以“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为核心”规范并细化“新客观化”的实践运用,并以正当程序原则为支撑,促进数字正义的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新客观化 证明标准 证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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