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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抑或旧法:法律修改后未变更条款属性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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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毅 《荆楚法学》 2024年第2期136-147,共12页
2020年初抗击新冠肺炎期间,有学者就2007年《突发事件应对法》同《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的冲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其背后是法律修改中的未变更条款究竟属于新法还是旧法的争议。其实,未... 2020年初抗击新冠肺炎期间,有学者就2007年《突发事件应对法》同《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的冲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其背后是法律修改中的未变更条款究竟属于新法还是旧法的争议。其实,未修改条款与修改条款一并构成了新的法律框架,但从效力、内容和功能上看,并非如有观点主张的基于“修改法律的决定具有一部完整新法的属性”,而是修改条款的更新效应体系性外溢的结果。这种外溢在法律修改的理论、原则、程序和技术上均能获得充分论证。不过,即使证立了《传染病防治法》“新的特别规定”身份,仍不宜直接机械地适用《立法法》第103条的冲突规范,而应突破条款间零和博弈的简单思维,充分结合两部法律各自的目标、功能和规范语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立法法》第48条第2款第2项行使法律解释权,以科学回应法治实践的多样化需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律修改 未修改条款 新法与旧法 《突发事件应对 《传染病防治 《立》第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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