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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抢劫罪的结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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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桥爪隆
王昭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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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日本东京大学大学院
云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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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9年第4期187-200,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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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要成立抢劫罪,行为人的暴力或者胁迫必须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判断被害人有无被压制反抗的危险,应该同时考察该人的体力、性格等个别情况,因而未必要求暴力、胁迫行为本身程度严重,即便是轻微的暴力、胁迫,只要具有压制现实的被害人反抗的高度危险性,仍然属于抢劫罪的实行行为。而且,只要存在压制被害人反抗的危险性,即便实际上并未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也存在抢劫罪的实行行为性。对于“抢了就跑”的行为,要例外地认定成立抢劫罪,必须是通过实施激烈暴力,制造被害人物理上无法抵抗的状况,或者通过暴力、胁迫在精神上压制被害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之后,才产生夺取其财物的意思并夺取了财物的,要成立抢劫罪,必须存在指向夺取财物的新的暴力、胁迫,但其程度可以大幅轻于通常意义上的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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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抢劫罪
实行行为
压制反抗
抢了就跑
新的暴力或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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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robbery
actual behavior
suppressing resistance
grab and run
new violence or coerc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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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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