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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立法的实体法方案 被引量: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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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本灿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7期65-82,共18页
“刑事合规”是制度类型化、规范化的衍生概念,具有方法论意义,不容否定。实体法引介路径否定论建立在对刑事合规制度内涵、基础的误解之上,应当予以否定。在否定之否定的基础之上,应慎重选择现有的立法方案。引入替代责任的观点是对刑... “刑事合规”是制度类型化、规范化的衍生概念,具有方法论意义,不容否定。实体法引介路径否定论建立在对刑事合规制度内涵、基础的误解之上,应当予以否定。在否定之否定的基础之上,应慎重选择现有的立法方案。引入替代责任的观点是对刑事合规、单位犯罪制度的误读,应当予以否定。传统单位犯罪理论的问题可以通过二元模式之外的新组织体责任论加以解决。与二元模式相比,新组织体责任论更具合规推动、标准明确化以及体系稳定性维护等方面的理论优势。在关乎国民生命健康等重大法益的领域之外,应慎重设立单独的新型刑事合规义务。引入单位缓刑,丰富针对单位犯罪的刑罚措施,提升罚金刑幅度,引入单位累犯等制度都是合适的立法方案。合规可以涵盖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适用时应避免重复评价。合规与自首系平行关系,定罪量刑时可同时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合规 立法方案 新组织体责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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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刑事责任论的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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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本灿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39-60,共22页
单位刑事责任论的研究近年来呈现出显著的规范性。与此同时,基于预防需要,纯粹自然进路的代位责任理论也在悄然复归。从《刑法》第30条、第31条出发,单位是在为自身行为负责,而非为他人行为负责;自然人责任是单位责任的构成要素。这意味... 单位刑事责任论的研究近年来呈现出显著的规范性。与此同时,基于预防需要,纯粹自然进路的代位责任理论也在悄然复归。从《刑法》第30条、第31条出发,单位是在为自身行为负责,而非为他人行为负责;自然人责任是单位责任的构成要素。这意味着,纯规范进路的系统责任论与自然进路的代位责任论都不可取。组织体责任论契合了责任主义原则,在大方向上是正确的。组织体的另一个自我是领导集体,〔1〕组织责任系领导集体责任。不具有决策权的职员仅是组织体责任的“观察对象”或“参考资料”,其以共同正犯或个人过失的形式与单位犯罪发生关联。基于“参考资料”的功能定位,不具有决策权者不需要具体确证,或者完全充足构成要件,从职员的合法行为中亦有可能推导出组织体罪责。“组织体责任=领导集体责任”关系的确立以法定为限,在“单位实施非单位犯罪”的情形,对自然人的处罚并非“规范隐退”或“反教义学化”,而是对其他教义规则的遵守。单位责任论教义规则的建构不仅有利于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对于“以单位为犯罪对象”情形下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亦具有重要理论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位犯罪 代位责任 系统责任论 新组织体责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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