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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渠道目标导向下新行政复议法的制度创新与理论解读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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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运凯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2期128-139,共12页
行政复议法的修订旨在为将行政复议打造成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提供制度支撑。主渠道目标导向下的新行政复议法在行政复议功能定位、复议范围、体制和管辖、审理方式和程序、决定体系等方面做了较大幅度的制度创新,按照行政司法属性调... 行政复议法的修订旨在为将行政复议打造成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提供制度支撑。主渠道目标导向下的新行政复议法在行政复议功能定位、复议范围、体制和管辖、审理方式和程序、决定体系等方面做了较大幅度的制度创新,按照行政司法属性调整了行政复议的制度功能定位,强化行政首次判断权适度扩大了行政复议范围和前置范围,围绕公正权威、统一高效要求优化了行政复议管辖体制,基于主观复议为主的审理构造明确了调解的普遍适用,体现正当程序原则完善了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强化行政自制权重构了行政复议决定体系。将新行政复议法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工作效能,必须加强能动复议建设,在法定框架内最大限度提升行政复议机关的履职能动性,处理好依法化解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强化行政监督与深化社会治理、行政复议主渠道建设与完善多元纠纷化解体系、打造能动复议与强化工作保障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主渠道 新行政复议法 行政司法 能动复议 实质性化解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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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复议法》中的变更决定及其完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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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学贤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43-149,共7页
变更决定是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最主要形式。新《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内容不适当纠错型”“未正确适用依据纠错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纠错型”三种行政复议变更决定情形,并完善了禁止不利变更规定。新《行政复议法》强化... 变更决定是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最主要形式。新《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内容不适当纠错型”“未正确适用依据纠错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纠错型”三种行政复议变更决定情形,并完善了禁止不利变更规定。新《行政复议法》强化了行政复议变更决定体系,细化了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情形,并将变更决定置于复议决定的第一种类型,以便于更好地实现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功能。但是,新《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规定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复议法 变更决定 化解行政争议 主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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