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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行政违法性认识错误的性质与处理规则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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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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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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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263-282,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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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2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功能主义视域下行政犯归责原理的重构与适用研究”(项目批准号:21YJC820030)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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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行政犯的双重违法性构造决定了其主观上存在双重违法性认识错误,既存在关于前置行政法律规范的认识错误(行政违法性认识错误),也存在关于刑法规范的认识错误(刑事违法性认识错误)。前者为行政犯所独有,是当前理论争议的焦点。承袭自德日刑法的责任说,以自然犯为原型建构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处理规则,未能充分兼顾行政犯的双重违法性特征;而故意说则赋予构成要件认识与违法性认识同等的主观归责地位,与既有的犯罪论体系难以兼容。应当认为,行政违法性是行政犯构成要件的必要组成部分,离开行政违法性的“裸的”构成要件事实在不法评价上具有中立性。行为人只有在认识到行政违法性的基础上,才能产生关于刑事违法性的认识。行政违法性认识错误应归为构成要件错误,具有阻却犯罪故意的效果。“新责任说”既保留了责任说关于构成要件认识错误与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区分,又结合行政犯的特质予以改造,实现了违法性认识错误在自然犯与行政犯中处理规则的统一,是我国统一刑法典模式下较为理想的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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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犯
双重违法性
违法性认识错误
新责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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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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