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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如何理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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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尔夫·旺克
乔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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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德国波鸿鲁尔大学
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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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德法学论坛》
2016年第1期3-19,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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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作为解释法律的理论,并非每个国家的法学方法论都一样。按照传统,在德国法中有四种解释标准。其中,文本这一解释标准被赋予了重要的意义。对于通常的法律解释来说法律专业语言中的词义更重要,与此相反,对于区分法律解释和法官造法来说,一般日常用语中词语的可能含义更加重要。刑法中禁止类推解释是十分有意义的。其(只能援引)文本进行解释的背后是这样一种立场:用这样的方法,公民可以抵御国家强权对自由的干涉,并且可以保障三权分立框架下议会的权力。事实上文义解释并不能实现这样的功能。上文中法学以及语言学上的论据说明了这一点,除了文本解释,体系解释、发生史解释以及目的解释也都很重要。首先要对此四种解释标准进行整体衡量,但在解释中还是要坚持从文本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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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方法论、日常用语中的可能文义
法言法语中的文义
法律的适用对象
法官造法
公民与国家
三权分立原则
同音异义词
月晕
可能的解释理论
语言应用
体系
发生史
意义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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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51.6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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