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80篇文章
< 1 2 4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罗马法的“无体物”理论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学理基础 被引量:21
1
作者 吴汉东 《江西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05年第7期33-38,共6页
“无体物”理论是古罗马法的重要学说。关于“无体物”的非物质属性、准占有状态、“无形交付”以及“无形侵害”等理论,本来用以解释权利作为客体之特殊情形。这一理论所蕴含的开放式财产观,为后世知识产权制度的创建奠定了学理基础。
关键词 无体物 知识财产 知识产权法
下载PDF
论无体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被引量:7
2
作者 杨建斌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6期73-76,共4页
网络环境产生的虚拟物是一种全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一种全新的物,是无体物的一种。他同知识产权客体都属于无形财产但却存在着根本的区别。传统物权法准确说应该是有体物权法,基于虚拟物产生的是无体物权,这就革命性地产生了无体物... 网络环境产生的虚拟物是一种全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一种全新的物,是无体物的一种。他同知识产权客体都属于无形财产但却存在着根本的区别。传统物权法准确说应该是有体物权法,基于虚拟物产生的是无体物权,这就革命性地产生了无体物权法。虚拟物的法律调整标志着物权法新时代的到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拟 无体物 知识产权
下载PDF
无体物的概念溯源及其刑法意蕴 被引量:1
3
作者 陈烨 《时代法学》 2015年第5期43-52,共10页
随着各种特殊财产形式的出现,无体物的说法应运而生,与传统的有体物相呼应,成为财产的两种基本类型。但是,无体物立法一直未能在各个国家得以实现,且在理论研究方面也日渐式微。刑法中无体物概念的产生与窃电行为密切相关,基于对财物的... 随着各种特殊财产形式的出现,无体物的说法应运而生,与传统的有体物相呼应,成为财产的两种基本类型。但是,无体物立法一直未能在各个国家得以实现,且在理论研究方面也日渐式微。刑法中无体物概念的产生与窃电行为密切相关,基于对财物的不同范畴的理解形成了有体性说、管理可能性说等观点,但均未揭示这一概念的准确内涵。无体物的本质属性具有经济价值性,其外延应当是各种相对控制困难的物质客体,与有体物在存在形式上有所差别,但与无形财产、财产性利益的外部特征却有着重大不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体物 存在形式 财产罪
下载PDF
浅谈物权法上之无体物 被引量:2
4
作者 马艳平 《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年第4期70-72,共3页
本文论述了物的基本含义、无体物的源起、分解和异化,以及代表性法典关于无体物的立法,并结合中国物权法立法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 无体物 无形财产
下载PDF
盗窃无体物的刑法规制缺陷及完善路径
5
作者 陈烨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2017年第2期38-45,共8页
司法解释将盗窃无体物的行为认定为普通的盗窃罪,对此,实践中存在困惑和质疑:一方面,无体物是否可以作为所有财产犯罪的对象依然没有明确的结论;另一方面,盗窃无体物在客观方面是诈骗还是盗窃也存在争议。通过考察国外相关立法规定,在... 司法解释将盗窃无体物的行为认定为普通的盗窃罪,对此,实践中存在困惑和质疑:一方面,无体物是否可以作为所有财产犯罪的对象依然没有明确的结论;另一方面,盗窃无体物在客观方面是诈骗还是盗窃也存在争议。通过考察国外相关立法规定,在我国刑法盗窃罪之下设置特殊的盗用能源罪比较妥当,犯罪对象应当包括电力、燃气在内的各种无体物能源,主体要件宜增设单位犯罪的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体物 犯罪构成 盗用能源罪
下载PDF
有体物与无体物分类质疑 被引量:2
6
作者 闫夏育 李占国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8年第6期97-99,共3页
从罗马法时代直至现代,物主要是指有体物。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物权客体的扩张,越来越多的财产利益进入交易领域,从而成为他物权的客体,因此物权客体就不应当再坚守只能是有体物的观念。传统有体物、无体物的分类弊端甚多,应当摒弃此... 从罗马法时代直至现代,物主要是指有体物。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物权客体的扩张,越来越多的财产利益进入交易领域,从而成为他物权的客体,因此物权客体就不应当再坚守只能是有体物的观念。传统有体物、无体物的分类弊端甚多,应当摒弃此种分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客 财产利益 无体物
下载PDF
论罗马法上的无体物——以其产生原因和实质内容为角度的厘定
7
作者 王书巍 《神州》 2012年第30期239-240,共2页
在罗马法的“物法”中,“无体物”是包括债权、继承权和用益物权在内的相对“有体物”的划分,而中划分在现在看来,导致物权与债权;所有权与他物权的混淆与模糊,但如果深入的考量当时罗马的法律思想“有体性”与“具体化”的背景,... 在罗马法的“物法”中,“无体物”是包括债权、继承权和用益物权在内的相对“有体物”的划分,而中划分在现在看来,导致物权与债权;所有权与他物权的混淆与模糊,但如果深入的考量当时罗马的法律思想“有体性”与“具体化”的背景,以及“无体物”的实质内容,可以发现这种“混淆”不是实质意义上的或者说是“形式上”的混淆,相反罗马法中的关于“无体物”的分类符合当时法律思维和法律逻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罗马法 无体物
下载PDF
盖尤斯无体物概念的建构与分解 被引量:43
8
作者 方新军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88-101,共14页
盖尤斯第一个在法学意义上提出了“无体物”的概念。这与他的《法学阶梯》的三分结构——“人、物、讼”是紧密相关的。由于在罗马法时代还不存在“权利”的概念,盖尤斯的建构“无体物”的目的就是通过它把所有与所有权不同的其它权利... 盖尤斯第一个在法学意义上提出了“无体物”的概念。这与他的《法学阶梯》的三分结构——“人、物、讼”是紧密相关的。由于在罗马法时代还不存在“权利”的概念,盖尤斯的建构“无体物”的目的就是通过它把所有与所有权不同的其它权利一并纳入物法的讨论范围。而一旦“权利”的概念被抽象出来并逐步成熟。盖尤斯的“无体物”概念就将面临解体,这一过程正好反映了我们现代人和罗马人对法律的不同理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体物 权利
原文传递
时代变迁与物权客体的重新界定 被引量:21
9
作者 李国强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125-132,共8页
从罗马法到近代私法的物权客体范围的演进,确立的是以"有体物"为标准的物权客体的范围,有体物之外的"物"或被严格排除在物权客体之外而以特例规定设定物权,或以拟制手段纳入物权客体范围。在现代物权法上界定物权客... 从罗马法到近代私法的物权客体范围的演进,确立的是以"有体物"为标准的物权客体的范围,有体物之外的"物"或被严格排除在物权客体之外而以特例规定设定物权,或以拟制手段纳入物权客体范围。在现代物权法上界定物权客体,不仅需要把握物的自然属性,更重要的是能够使价值化、观念化和虚拟化的新类型的"财产"能够进入物权客体的内涵之中。以"财产"概念代替"物"的概念来指称物权客体,以使物权客体具有更强的时代包容性,这实际上是对《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的理论概括,即把第二条所称的"物"和法律特别规定的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权利"用一个统一的概念予以界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客 财产 无体物
下载PDF
无体物、知识产权与民法典——关于民法典中知识产权问题的“另类”思考 被引量:7
10
作者 董炳和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3期80-86,共7页
知识产权之无体 ,并非由权利的无体所致 ,而是由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所致。知识产权的客体与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有着本质的区别 ,不具有可比性。知识产权的财产属性不是通过对客体的利用而是通过控制对客体的利用体现出来的 ,构成法律意义... 知识产权之无体 ,并非由权利的无体所致 ,而是由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所致。知识产权的客体与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有着本质的区别 ,不具有可比性。知识产权的财产属性不是通过对客体的利用而是通过控制对客体的利用体现出来的 ,构成法律意义上财产的不是知识产权的客体而是知识产权权利本身 ,知识产权与物权具有完全不同的本质属性。因此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体物 知识产权 民法典 智力成果 财产属性 财产所有权
原文传递
论买卖合同标的物规则的形成理念--以人格尊严和无体物为分析视角 被引量:1
11
作者 费安玲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115-130,共16页
任何法律规则均受理念之引导,买卖合同标的物规则亦概莫能外。买卖合同标的物之本质,并非仅涉及对物的认识,尚需要从历史与现实、物与自然人的关系加以认识。人格尊严理念必须深植固本于买卖标的物规则之中,买卖合同标的物仅限于物之范... 任何法律规则均受理念之引导,买卖合同标的物规则亦概莫能外。买卖合同标的物之本质,并非仅涉及对物的认识,尚需要从历史与现实、物与自然人的关系加以认识。人格尊严理念必须深植固本于买卖标的物规则之中,买卖合同标的物仅限于物之范围内,并时刻矫正社会现实中有悖于人格尊严理念的买卖标的物之异化现象。同为转让,《民法典》有关买卖合同系“转让标的物所有权”的规则与散现于同一部法典其他条款中的无体物转让规则之间,存在明显缝隙,未能体现出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之现实与需求,且难以体现法典之体系化特质,此系买卖合同标的物规则缺乏有体物与无体物兼存理念所致。故我国《民法典》在其未来完善中应当强化立法对“法不禁止即自由”的买卖合同标的物合意的认可,将无体物转让纳入买卖合同标的物规则宏观体系中,至少应当有明确的立法指引,同时根据其各自特性在具体规则上做出差异性的系统考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买卖合同 标的规则 人格尊严理念 无体物
原文传递
旅游吸引物权再考察 被引量:32
12
作者 左冰 保继刚 《旅游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7期13-23,共11页
扎根于中国旅游发展的现实,从法理方面回应了张琼和张德淼《旅游吸引物权不可统一立法之辨析》一文(简称"张文")的质疑,对旅游吸引物权的理论问题进行了澄清。文章指出:(1)吸引物权具有典型物权所共有的一般特征,同时又有其... 扎根于中国旅游发展的现实,从法理方面回应了张琼和张德淼《旅游吸引物权不可统一立法之辨析》一文(简称"张文")的质疑,对旅游吸引物权的理论问题进行了澄清。文章指出:(1)吸引物权具有典型物权所共有的一般特征,同时又有其独特性,不能归属于债权范围,用债权方式加以解决。(2)旅游吸引属无体物,在可管理的范围内,也可成为物权的客体。(3)旅游吸引物权具有排他性,可以成为其他交易的标的物。(4)旅游吸引物的概念只强调物的旅游吸引价值,并不会对物的产权属性做出改变。"一物一权"原则完全适用于吸引物权的定分。"张文"对旅游吸引物的概念存在误解。文章继而结合现行资产评估方法中的收益法和市场法,根据产品生命周期特点,提出了基于门票收益的旅游吸引资产评估方法。这一方法可以较好地应用于对物的旅游吸引价值(资产)的评估。研究表明,旅游吸引物权并非"张文"所言"表现为虚幻的、不可操作的法律概念",它不仅具有法理上的合理性、社会实践经验的合理性,而且具有满足旅游吸引物交易保护要求的逻辑合理性,有着广阔的实践应用潜力。将吸引物权物权化不仅可赋予所有权人应有的法律主体地位,还将使我国旅游发展更加标准化和规范化,同时使旅游吸引物保护的权利、义务更加明晰化、法治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旅游吸引 无体物 资产评估 旅游产品生命周期
下载PDF
“虚拟财产”的物权保护 被引量:53
13
作者 邓佑文 李长江 《社会科学家》 CSSCI 2004年第2期65-67,共3页
物权客体对有体物的突破,反映了现代知识经济条件下物权客体扩大化的趋势,在“虚拟经济”支配“实物经济”的新经济时代,物权客体有进一步扩大化的趋势。近来,网络设计、运营和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虚拟财产权”纠纷及诉讼的出现已凸显... 物权客体对有体物的突破,反映了现代知识经济条件下物权客体扩大化的趋势,在“虚拟经济”支配“实物经济”的新经济时代,物权客体有进一步扩大化的趋势。近来,网络设计、运营和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虚拟财产权”纠纷及诉讼的出现已凸显了这一必要性。笔者正是从这些纠纷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入手,对物权客体的范畴进行了由传统到现代的剖析和拓展,论证了“虚拟财产”的“物”性(财产性)和对其进行物权保护的必要性,最后,在此基础上对“虚拟财产”法律保护制度的建构提出了若干设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拟财产权 无体物 抽象 虚拟 权保护
下载PDF
论物权冲突法的新发展:证券“相关中介机构所在地方法” 被引量:5
14
作者 鲁世平 孙晓珍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94-98,共5页
证券交易语境与范式从直接持有体制到间接持有体制的革命性转换,使证券物权冲突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法则陷入了困境。海牙国际私法会议2002年《中介机构所持证券若干权利法律适用公约》开创了针对无体物冲突法进行国际立法的先... 证券交易语境与范式从直接持有体制到间接持有体制的革命性转换,使证券物权冲突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法则陷入了困境。海牙国际私法会议2002年《中介机构所持证券若干权利法律适用公约》开创了针对无体物冲突法进行国际立法的先河,其规定的证券物权冲突适用"相关中介机构所在地法",是传统"物之所在地法"的更新,是物权冲突法的新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券 间接持有 法律适用 相关中介机构所在地法 无体物
下载PDF
移动电话“靓号”应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全国首例“靓号黑客案”的物权法解读 被引量:3
15
作者 周辉斌 《时代法学》 CSSCI 2010年第1期24-33,共10页
全国首例"靓号黑客案"二审判定移动电话"靓号"不属于刑法上的财物范畴,从而否定其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这是二审法院受刑法学理论界关于盗窃罪犯罪对象的"有体性说"错误指导的结果。"有体性说"... 全国首例"靓号黑客案"二审判定移动电话"靓号"不属于刑法上的财物范畴,从而否定其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这是二审法院受刑法学理论界关于盗窃罪犯罪对象的"有体性说"错误指导的结果。"有体性说"的错误根源在于对民法中无体物与有体物相区分理论的错误理解。我国刑事司法实务界应该主动舍弃"有体性说",并应从盗窃罪犯罪对象的几个基本特征入手,认定移动电话"靓号"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盗窃罪 犯罪对象 无体物 移动电话靓号
下载PDF
赃物罪中“犯罪所得”的含义 被引量:2
16
作者 杨金彪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期122-127,共6页
在赃物罪中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指犯罪所得的物或者财产上利益及其产生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在本罪犯罪对象中,有体物是犯罪对象的核心部分,无体物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在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上,动产是本罪犯罪对象的核心部... 在赃物罪中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指犯罪所得的物或者财产上利益及其产生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在本罪犯罪对象中,有体物是犯罪对象的核心部分,无体物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在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上,动产是本罪犯罪对象的核心部分,不动产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但是,不动产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可能会受到不动产本身属性和行为类型特征两个方面因素的制约。除了物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对象外,财产上利益也可以成为本罪犯罪对象。而且,不限于物化的财产上利益,即使没有物化的财产上利益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所得 无体物 不动产 财产上利益
下载PDF
论中国民法上的物和财产 被引量:3
17
作者 周洪政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5期63-66,共4页
中国《物权法》中的物指的是有体物。由于自然力、空间等逐步具有法律上的价值,不能再用传统的观念来理解物的概念。民法上的物应指能为人力所控制的、具有法律上的价值的现实客观存在物。鉴于引入无体物的概念容易造成物的体系的混乱,... 中国《物权法》中的物指的是有体物。由于自然力、空间等逐步具有法律上的价值,不能再用传统的观念来理解物的概念。民法上的物应指能为人力所控制的、具有法律上的价值的现实客观存在物。鉴于引入无体物的概念容易造成物的体系的混乱,中国民法不应使用无体物的概念。财产包括有体财产和无体财产,物只是财产的一种客体。财产的概念在中国民法上具有独立的存在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体物 财产
下载PDF
《法学阶梯》体系的本质及其历史演变--从起源到17世纪 被引量:1
18
作者 李飞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44-56,共13页
作为现代民法(典)体系构造两种基本模式之一的《法学阶梯》体系是盖尤斯的《法学阶梯》所开创的。就实体法部分而言,这种体系表面上体现为以无体物为支撑的"人—物"式结构,实质上其核心为"取得方式"。"人—物... 作为现代民法(典)体系构造两种基本模式之一的《法学阶梯》体系是盖尤斯的《法学阶梯》所开创的。就实体法部分而言,这种体系表面上体现为以无体物为支撑的"人—物"式结构,实质上其核心为"取得方式"。"人—物—物的取得方式"才是《法学阶梯》体系的本质。这种意义上的《法学阶梯》体系为16世纪少数人文主义法学家所发现,"取得方式"成为他们对市民法进行体系化重构的工具。以权利为核心,以权利的取得方式为纲的现代《法学阶梯》体系可以作为建构我国未来民法典体系的一种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学阶梯》 无体物 潘德克吞
下载PDF
试论精神产物之物性与物权性
19
作者 何敏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9年第2期9-13,共5页
我国现有的物权法理论体系,其物权客体仅以有体物为限,虽未直接否认非有体物的存在,且还就无体物个别的物权性问题以“准物权”方式述之,但并未就无体物的物性及其物权性问题作出科学的、系统的阐释。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日益发展,... 我国现有的物权法理论体系,其物权客体仅以有体物为限,虽未直接否认非有体物的存在,且还就无体物个别的物权性问题以“准物权”方式述之,但并未就无体物的物性及其物权性问题作出科学的、系统的阐释。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日益发展,科技文化的日臻繁荣,精神产物、有价证券等无体物在人们的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们的物之共性以及作为无体物之个性所引发的新的社会现象亟待人们从法学理论上进行科学、系统的解释,并在科学解释的基础之上、在我国新的民事法律制度诞生之时建立起科学的无体物权制度。本文主要以精神产物为研究对象,从无体物的特性规律出发,论及了无体物物性及物权性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体物 精神产 知识产权 权理
下载PDF
衍生数据作为新型知识产权客体的学理证成 被引量:40
20
作者 高阳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106-115,共10页
衍生数据是网络运营者运用算法以及分析模型对海量混沌无序的原始数据深度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通常以预测型、统计型、指数型等可视化方式呈现。本质上,其属于无体物,具有非物质性、非竞争性、不发生有形占有等自然属性;从法律特征来看... 衍生数据是网络运营者运用算法以及分析模型对海量混沌无序的原始数据深度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通常以预测型、统计型、指数型等可视化方式呈现。本质上,其属于无体物,具有非物质性、非竞争性、不发生有形占有等自然属性;从法律特征来看,衍生数据是人类创造性智力劳动的成果,属于《民法典》第123条规定的知识产权其他客体。以衍生数据为客体创设新型知识产权——衍生数据权,其具体权能为:发布权、许可权、转让权、传播权等。为防止衍生数据权人“垄断”数据形成反公地悲剧,其权利的行使受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第三方合理获取的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衍生数据 数据产品 无形财产权 无体物
下载PDF
上一页 1 2 4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