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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撤销权研究(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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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贺亚宜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4期166-177,共12页
无因撤销权又称"无理由退货权",源自美国的冷却期制度,其产生和新型交易类型的兴起密切相关。依民法和合同法之规定,合同有效虽以意思表示真实为前提,但主张撤销合同的一方要承担证明合同中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举证责任。而... 无因撤销权又称"无理由退货权",源自美国的冷却期制度,其产生和新型交易类型的兴起密切相关。依民法和合同法之规定,合同有效虽以意思表示真实为前提,但主张撤销合同的一方要承担证明合同中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举证责任。而在一些新型交易中,消费者的意思表示可能不真实,但如果要求消费者为此承担举证责任,将有害契约自由原则之真义。为此,无因撤销权制度的设计实际上是将举证责任倒置,赋予消费者以无理由撤销合同的权利。当然,为利益平衡计,在制度的具体设计方面,还要对消费者的无因撤销权予以合理限制。我国已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规定了无因撤销制度,但只限于远程交易。为更全面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应将其拓展到其他新型交易领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因撤销 新型交易类型 意思表示 消费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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