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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新增之“消费者后悔权”的性质及适用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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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灿平 苗兰兰 《理论与现代化》 CSSCI 2014年第3期44-49,共6页
最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的“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其法律性质宜界定为形成权中的一种具有无因性的特定解除权,可称“特定无因解除权”.消费者后悔权行使有严格的货物或服务范围及时间期限,且消费金额以不低于100~200元为宜... 最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的“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其法律性质宜界定为形成权中的一种具有无因性的特定解除权,可称“特定无因解除权”.消费者后悔权行使有严格的货物或服务范围及时间期限,且消费金额以不低于100~200元为宜.消费者后悔权的实际运行还依赖于强大的行业保障、协会保障、行政保障及有效的司法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 消费者后悔权 无因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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