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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商事仲裁证据披露中的特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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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宗钰 《南方论刊》 2007年第4期52-52,51,共2页
在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应当遵循一定的证据披露规则,但是有些证据不需要披露,只要当事方有被仲裁庭接受的理由。主张证据享有特权是抗拒披露的重要理由。法律职业特权、无损害特权和公共利益特权是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广泛运用的特权种类。
关键词 国际商事仲裁 证据披露 法律职业特权 无损害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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