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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间接正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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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小亮 罗云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第1期102-105,共4页
根据"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具体特点,其间接正犯通常有三种类型,即利用者强制被利用者醉酒驾驶、利用无故意者醉酒驾驶和利用无责任能力者醉酒驾驶。利用者强制被利用者醉酒驾驶的,无需要求被利用者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只要利用... 根据"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具体特点,其间接正犯通常有三种类型,即利用者强制被利用者醉酒驾驶、利用无故意者醉酒驾驶和利用无责任能力者醉酒驾驶。利用者强制被利用者醉酒驾驶的,无需要求被利用者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只要利用者控制和支配被利用者的醉驾行为即可。利用无故意者的醉酒醉驾的,需要考察无故意者本人是否有醉驾驾驶的主观故意以及对利用者是否知情予以具体分析。利用无责任能力者醉酒驾驶的,若利用未达刑事责任能力者醉酒驾驶的,通常成立间接正犯;若利用精神病患者醉酒驾驶的,需要结合利用者主观上是否明知以及精神病患者本人对自己是病理性精神病是否知情进行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 间接正犯 犯罪事实支配 无故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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