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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拍卖无效认定的现实困境及对策研究
被引量:
1
1
作者
胡佳
陈嘉一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年第2期116-120,共5页
司法拍卖是执行程序中财产变现的最普遍方式。但无效司法拍卖认定一直是理论上争议颇多,实践中各行其是的问题。《网拍规定》第31条、《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1条与《拍卖法》第65条对此语焉不详。这不仅带来了执行实务难题,也限制了强...
司法拍卖是执行程序中财产变现的最普遍方式。但无效司法拍卖认定一直是理论上争议颇多,实践中各行其是的问题。《网拍规定》第31条、《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1条与《拍卖法》第65条对此语焉不详。这不仅带来了执行实务难题,也限制了强制拍卖制度立法宗旨的实现。通过检索司法判决发现,司法实务中无效司法拍卖认定标准不一、认定程序缺乏独立性,与可撤销拍卖存在混同。为统一立法体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应从维护司法拍卖的程序安定性角度出发,严格限定司法拍卖无效认定事由,从无效认定的启动方式、认定主体、时间期限和适用程序等方面完善无效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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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事执行
效力
无效拍卖
认定程序
下载PDF
职称材料
论法院强制拍卖无效的事由
被引量:
3
2
作者
卢正敏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112-123,194,共13页
我国现行立法未明确规定法院强制拍卖无效的事由,执行实践中存在强制拍卖无效情形扩大化的现象,而理论界对强制拍卖无效事由的认识也有很大分歧。根据强制拍卖的性质和无效拍卖的后果,在确定强制拍卖无效事由范围时,至少应考虑三点:一...
我国现行立法未明确规定法院强制拍卖无效的事由,执行实践中存在强制拍卖无效情形扩大化的现象,而理论界对强制拍卖无效事由的认识也有很大分歧。根据强制拍卖的性质和无效拍卖的后果,在确定强制拍卖无效事由范围时,至少应考虑三点:一是不宜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标准作为强制拍卖效力的评判标准;二是严格限缩强制拍卖无效事由的范围;三是将可通过执行救济制度补正的瑕疵排除在拍卖无效事由之外。强制拍卖无效事由的评判标准应为"重大而显著的瑕疵"。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强制拍卖无效的法定事由应限于四种情形:执行依据不存在的;拍卖物未经查封或者查封无效的;拍定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拍卖标的物系禁止流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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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强制拍卖
无效拍卖
强制执行
原文传递
司法拍卖无效认定程序体系论——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5号谈起
被引量:
17
3
作者
毋爱斌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115-127,共13页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5号确立了法院依职权认定拍卖无效的规则,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了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撤销拍卖成交裁定的规则。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同的问题却给出不同的处理方...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5号确立了法院依职权认定拍卖无效的规则,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了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撤销拍卖成交裁定的规则。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同的问题却给出不同的处理方案,实有对司法拍卖无效认定问题进行系统思考的必要。司法拍卖应以公法性为基本定位,以程序安定性为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司法拍卖的无效认定应仅限于拍卖严重违反程序规定的情形。司法拍卖的无效认定应以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前、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后至执行程序结案前和执行程序结案之后为时间节点,分别确立不动产拍卖成交审查裁定程序、通过执行异议撤销拍卖程序和拍卖裁定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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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最高人民法院
指导案例35号
司法拍卖无效
执行拍卖成交审查裁定
原文传递
题名
我国司法拍卖无效认定的现实困境及对策研究
被引量:
1
1
作者
胡佳
陈嘉一
机构
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年第2期116-120,共5页
文摘
司法拍卖是执行程序中财产变现的最普遍方式。但无效司法拍卖认定一直是理论上争议颇多,实践中各行其是的问题。《网拍规定》第31条、《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1条与《拍卖法》第65条对此语焉不详。这不仅带来了执行实务难题,也限制了强制拍卖制度立法宗旨的实现。通过检索司法判决发现,司法实务中无效司法拍卖认定标准不一、认定程序缺乏独立性,与可撤销拍卖存在混同。为统一立法体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应从维护司法拍卖的程序安定性角度出发,严格限定司法拍卖无效认定事由,从无效认定的启动方式、认定主体、时间期限和适用程序等方面完善无效认定程序。
关键词
民事执行
效力
无效拍卖
认定程序
分类号
D916 [政治法律—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论法院强制拍卖无效的事由
被引量:
3
2
作者
卢正敏
机构
厦门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112-123,194,共13页
基金
2017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强制执行中不动产上租赁负担处理实证研究"(17BFX052)的阶段性成果
文摘
我国现行立法未明确规定法院强制拍卖无效的事由,执行实践中存在强制拍卖无效情形扩大化的现象,而理论界对强制拍卖无效事由的认识也有很大分歧。根据强制拍卖的性质和无效拍卖的后果,在确定强制拍卖无效事由范围时,至少应考虑三点:一是不宜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标准作为强制拍卖效力的评判标准;二是严格限缩强制拍卖无效事由的范围;三是将可通过执行救济制度补正的瑕疵排除在拍卖无效事由之外。强制拍卖无效事由的评判标准应为"重大而显著的瑕疵"。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强制拍卖无效的法定事由应限于四种情形:执行依据不存在的;拍卖物未经查封或者查封无效的;拍定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拍卖标的物系禁止流通的。
关键词
强制拍卖
无效拍卖
强制执行
Keywords
Compulsory Auction
Invalidity
Circumstance
Standard
分类号
D925.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司法拍卖无效认定程序体系论——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5号谈起
被引量:
17
3
作者
毋爱斌
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115-127,共13页
基金
中国法学会2016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自选课题<国家治理视角下的"执行不能"问题研究>(CLS(2016)D124)
中国法学会2015年度部级法学研究青年调研项目<司法拍卖实施状况评估>(CLS(2015)Y08)
+1 种基金
西南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资助项目(2016XZCXTD-07)
西南政法大学校级重点项目(2015XZZD-16)的阶段性成果
文摘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5号确立了法院依职权认定拍卖无效的规则,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了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撤销拍卖成交裁定的规则。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同的问题却给出不同的处理方案,实有对司法拍卖无效认定问题进行系统思考的必要。司法拍卖应以公法性为基本定位,以程序安定性为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司法拍卖的无效认定应仅限于拍卖严重违反程序规定的情形。司法拍卖的无效认定应以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前、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后至执行程序结案前和执行程序结案之后为时间节点,分别确立不动产拍卖成交审查裁定程序、通过执行异议撤销拍卖程序和拍卖裁定审查程序。
关键词
最高人民法院
指导案例35号
司法拍卖无效
执行拍卖成交审查裁定
分类号
D926.2 [政治法律—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我国司法拍卖无效认定的现实困境及对策研究
胡佳
陈嘉一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
1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论法院强制拍卖无效的事由
卢正敏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
3
原文传递
3
司法拍卖无效认定程序体系论——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5号谈起
毋爱斌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
17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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