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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转换与解释、补正、确认和部分无效的关系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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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运华 《南大法学》 CSSCI 2021年第6期117-135,共19页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转换应脱离民事法律行为解释而成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不能因为解释作为适用转换的工具而将两者混为一谈。转换改变了原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使其以另一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相反,解释并未改变原民事法律行为的内...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转换应脱离民事法律行为解释而成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不能因为解释作为适用转换的工具而将两者混为一谈。转换改变了原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使其以另一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相反,解释并未改变原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便补充性解释也只是填补民事法律行为的漏洞而已,最终依然以原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发生效力。补正仅仅适用于形式瑕疵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直接根据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而使其变得有效。确认可以适用于各种原因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当无效原因消失后,根据当事人发出确认的意思表示使得原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重新发生效力。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转换不是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特殊情形,适用转换的法律效果是不再以原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适用部分无效的法律效果是原民事法律行为完全无效或原民事法律行为的剩余部分单独发生效力。适用转换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性不能被消除为前提条件,若能通过补正、确认与部分无效规则消除或者缓和民事法律行为之无效性的,则应当优先适用补正、确认与部分无效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转换 解释 补正 确认 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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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法律强制性规范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关系之分析与构建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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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智勇 《重庆工学院学报》 2005年第6期54-62,共9页
我国合同法在促进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方面取得了巨大的历史性进步,但是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控制论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成为民事活动的桎梏。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应结合民事法律行为... 我国合同法在促进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方面取得了巨大的历史性进步,但是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控制论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成为民事活动的桎梏。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应结合民事法律行为对世与对人的危害程度进行辩证分析,对强制性规定的解释应注意私法与公法的区别,并将其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束缚减少到最小。借鉴国外和台湾立法司法经验,在法律禁令中开创私法活动空间,尊重民事主体的选择,追求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的和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法自治 国家强制 法律强制性规定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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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转换的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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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鑫鑫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06年第11期80-84,共5页
民事法律行为居于民法的核心地位,其“不只是价值上确立全面私法自治的工具,而且还是技术上精确规范私法自治的工具”。民事法律行为据其效果,可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及效力待定等,而各类行为界定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法制的成败。因... 民事法律行为居于民法的核心地位,其“不只是价值上确立全面私法自治的工具,而且还是技术上精确规范私法自治的工具”。民事法律行为据其效果,可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及效力待定等,而各类行为界定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法制的成败。因而理清各种行为的范围及条件就显得尤为重要。由此认识出发而考察我国民事法律所建立的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时,不难发现其存在的不合理性,文章将就此作进一步的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转换 民法 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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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中不当减损财产行为限制制度的一元化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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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善斌 余江波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67-78,共12页
我国《企业破产法》同时规定了破产行为无效制度和破产撤销权制度以限制债务人于破产前实施的不当减损财产行为。破产行为无效制度的限制对象由事实行为转变为法律上的行为,限制范围被破产撤销权制度吸收。破产法中确认行为无效与撤销... 我国《企业破产法》同时规定了破产行为无效制度和破产撤销权制度以限制债务人于破产前实施的不当减损财产行为。破产行为无效制度的限制对象由事实行为转变为法律上的行为,限制范围被破产撤销权制度吸收。破产法中确认行为无效与撤销权行使规则相近。破产行为无效制度有被破产撤销权制度替代的可能。仅规定破产撤销权制度的一元限制模式可以维护交易秩序与交易安全,减少由我国《民法典》统摄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则体系的重复与混乱,降低规则适用成本。《企业破产法》修订时可以采用一元限制模式,在可撤销行为类型中增设故意减损财产行为,延长故意减损财产行为的可撤销期间,并赋予管理人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主张不当减损财产行为无效或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当减损财产行为 破产行为无效 破产撤销权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债权人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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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价补偿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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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乔中国 敬涛 施丹娜 《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2期37-43,共7页
学界少有以折价补偿为主题的研究成果,仅在研究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或研究不当得利、恢复原状时把折价补偿解释为不当得利和恢复原状,但这种理解与《民法典》的规定有较大差异。为了厘清折价补偿的法律属性,在梳理学界对折价补偿法... 学界少有以折价补偿为主题的研究成果,仅在研究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或研究不当得利、恢复原状时把折价补偿解释为不当得利和恢复原状,但这种理解与《民法典》的规定有较大差异。为了厘清折价补偿的法律属性,在梳理学界对折价补偿法律属性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文章采用法教义学的方法,对折价补偿的法律属性进行了研究。研究发现,不当得利理论和恢复原状理论无法解释折价补偿,折价补偿制度是返还财产制度二级科目返还价值制度里与适当补偿、合理补偿、返还价差制度并列的一个返还制度。折价补偿的特征是原财产在本项交易发生时价值的等额返还,不考虑过错。因此,文章提出要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果的规则体系理解折价补偿制度,否则过错因素会干扰对折价补偿的理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折价补偿 不当得利 恢复原状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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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行为无效规定的体系地位与规范构造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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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广新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7期131-142,共12页
我国《民法总则》第154条关于恶意串通的规定在继承《民法通则》《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作出了两处革新。这些革新对于理解恶意串通行为在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事由中的体系地位及构造恶意串通行为的具体法律规范具有重要意义。恶意串... 我国《民法总则》第154条关于恶意串通的规定在继承《民法通则》《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作出了两处革新。这些革新对于理解恶意串通行为在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事由中的体系地位及构造恶意串通行为的具体法律规范具有重要意义。恶意串通行为可在《民法总则》之内和之外作出不同体系定位。在《民法总则》之内,该法第154条属于第153条第2款规定的一种特别规则;在《民法总则》之外,该第154条可以看作是对一切恶意串通行为起到兜底规范作用的一种一般规则。《民法总则》第154条不以适用于合同当事人双方为限,亦可适用于有受领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以及当事人一方与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该第154条中的"他人"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之外的一切人,不能限缩为特定第三人;该规定中的"无效"应理解为绝对无效而非相对无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恶意串通 公序良俗 虚假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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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恶意串通行为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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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雷逸飞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1年第1期35-37,共3页
长期以来,学界对恶意串通行为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定位不一,实务中对其适用范围的把握也有欠精准。在今年正式生效的《民法典》当中,恶意串通行为规则在当下民法体系当中继续保留。当下,为其厘清概念、划定边界、明确其使用空间就显得更... 长期以来,学界对恶意串通行为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定位不一,实务中对其适用范围的把握也有欠精准。在今年正式生效的《民法典》当中,恶意串通行为规则在当下民法体系当中继续保留。当下,为其厘清概念、划定边界、明确其使用空间就显得更为重要。恶意串通不属于意思表示瑕疵体系,而更接近法律行为悖俗的定位。其行为形态是以损害"特定第三人利益"为积极追求的目的,与行为相对人串通实施的行为,且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要件。在实务运用中,不应将其作为处理法律行为无效的"万能钥匙"。在商品房"一物数卖"适用恶意串通规则的场合,要注意对"恶意"的评判,谨慎适用,避免影响自由市场的竞争交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恶意串通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 通谋虚伪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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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规制炒房的立场、范围与限度——以近十年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涉炒房裁判为分析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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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泽喆 《荆楚法学》 2023年第3期21-33,共13页
对2010年以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涉炒房裁判文书分析表明,各地法院审理涉炒房民事案件裁判标准各异,存在价值取向或有偏差、事实认定缺乏共识、法律规范适用失当等问题。民事审判中宽容炒房的倾向是个人主义方法及自由主义思潮影响私... 对2010年以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涉炒房裁判文书分析表明,各地法院审理涉炒房民事案件裁判标准各异,存在价值取向或有偏差、事实认定缺乏共识、法律规范适用失当等问题。民事审判中宽容炒房的倾向是个人主义方法及自由主义思潮影响私法适用的产物,应朝向社会公共维度予以纠偏。事实认定上,应将规避交易成本、增加交易频次的“不过户交易”定性为炒房,“指定第三方过户”及“全权委托公证”的“ABC单”是此类炒房行为的显著特征。目前尚不具备认定炒房违法无效的实定法条件,宜将“房住不炒”这一国家政策“转码”为公共秩序,经由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公序良俗条款引致,导入对炒房行为效力的评价过程,作出炒房违反公共秩序而背俗无效的定性。炒房无效的法律后果则应审慎把握“房住不炒”定位与诚信履约原则之间的衡平,注重保护善意买受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诚信当事人利用合同无效制度获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房住不炒 私法的公共性 公序良俗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利益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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