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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效法律行为的补正和转换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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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历幸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6期60-65,共6页
法律行为的无效原则上应当是确定、自始、终局的,但也存在例外,即无效法律行为经补正和转换可以成为有效的法律行为。补正是指无效法律行为于无效原因消灭后因当事人的承认而在当事人之间成立与该无效法律行为有同一内容的法律行为的情... 法律行为的无效原则上应当是确定、自始、终局的,但也存在例外,即无效法律行为经补正和转换可以成为有效的法律行为。补正是指无效法律行为于无效原因消灭后因当事人的承认而在当事人之间成立与该无效法律行为有同一内容的法律行为的情形;转换是指无效法律行为若具备其他法律行为的要件并依其情形可以认为当事人若知其无效即意图作出该其他法律行为的,该其他法律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有效的情形。补正、转换均系专为无效法律行为而设的制度,与适用于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的补全制度不同。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如其无效部分具备补正或转换的要件,可对该部分适用补正制度或者转换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效法律行为的补正 无效法律行为转换 法律行为的效力 效力未定法律 为的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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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效法律行为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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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苏晓星 《民主与法制》 2020年第11期56-57,共2页
无效法律行为转换作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救济机制之一,能在最大程度上实现意思自治,符合民法公平原则。在当前我国现行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的前提下,通过运用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切实保护无过错当事人利益,有利于彰显诚实... 无效法律行为转换作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救济机制之一,能在最大程度上实现意思自治,符合民法公平原则。在当前我国现行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的前提下,通过运用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切实保护无过错当事人利益,有利于彰显诚实信用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效民事行为 意思自治 无效法律行为转换 现行法律 当事人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 无过错 公平原则
原文传递
论我国民法总则法律行为制度的构建——兼议《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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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华彬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7期86-97,共12页
法律行为是旨在发生私法上的效果的、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法律事实,其系整个私法领域最高程度的提取公因式的结果,于民法总则立法中居于关键地位。法律行为制度具有极大的功用和价值,其源起于德国民法学,尔后扩及于诉讼法、行政法、... 法律行为是旨在发生私法上的效果的、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法律事实,其系整个私法领域最高程度的提取公因式的结果,于民法总则立法中居于关键地位。法律行为制度具有极大的功用和价值,其源起于德国民法学,尔后扩及于诉讼法、行政法、经济法乃至刑法等公法领域。我国《民法总则》应启用法律行为的概念而放弃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为使我国《民法总则》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更具科学性,应将代理、行为能力的规定纳入其中,且于法律行为规则中规定法律行为的效力。法律行为核心要素的意思表示规则体系的构建,于民法总则立法中最具核心性、挑战性及创新性。对于违反效力性规定的效果、对于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规则及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有效)要件等,我国《民法总则》也应做出回应和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 民法总则 法律行为生效要件 无效法律行为转换 效力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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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行为转换与法律行为解释——兼论转换制度的必要性与正当性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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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殷秋实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106-118,共13页
自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产生之初直至现代,其与法律行为解释的关系均极为模糊,在历史上二者之间一度并无区分。尽管在现代法中,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和法律行为解释仍有诸多相似之处,但两者存在根本区别。法律行为解释并不改变当事人对要素... 自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产生之初直至现代,其与法律行为解释的关系均极为模糊,在历史上二者之间一度并无区分。尽管在现代法中,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和法律行为解释仍有诸多相似之处,但两者存在根本区别。法律行为解释并不改变当事人对要素的意思表示,而在无效法律行为转换中法官为当事人创设了包括主要权利和义务在内的新法律行为,因而改变了要素。特别是在有名合同中,这种区分更加显著。无效法律行为转换是独立于法律行为解释的制度,这带来了无效法律行为转换正当性的问题。由于法律行为只是当事人达成目的的工具,而且与原无效行为效果类似的替代行为能够保护当事人的信赖,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符合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正当性。考虑到我国法上的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合同由于违反行政规范而动辄无效的不足,应以承认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为佳。对于可能存在的法官恣意裁判或者能力不足的问题,可通过在程序上只允许当事人提出无效法律行为转换请求,而禁止法官主动依据职权予以转换的方式加以规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效法律行为转换 法律行为解释 意思自治 诚实信用
原文传递
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抵押人的责任承担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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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9年第6期95-102,共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抵押权设立采取债权形式主义,未办理登记不产生抵押效力。实践中常常存在抵押合同成立生效后而不动产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关于抵押人应承担何种责任主要有以下四类判决:不承担任何责任、承担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抵押权设立采取债权形式主义,未办理登记不产生抵押效力。实践中常常存在抵押合同成立生效后而不动产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关于抵押人应承担何种责任主要有以下四类判决:不承担任何责任、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是补充清偿责任。在债权形式主义的背景下,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与保证合同具有基因相似性,对保证合同的规则类推适用,可以破解抵押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困境。在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案件中,抵押人应承担一般情形下的连带清偿责任及例外情形下的补充清偿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抵押 未登记 责任承担 债权形式主义 无效法律行为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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