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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债权人撤销权及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3号的实体法评释 被引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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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茅少伟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14-25,共12页
指导案例33号是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2项规定的恶意串通合同无效规则的典型案例。在构成要件上,该案维持了对主观要件"恶意串通"的综合判定方式,但对客观要件"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认定并不妥当。在法律效果上,一方... 指导案例33号是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2项规定的恶意串通合同无效规则的典型案例。在构成要件上,该案维持了对主观要件"恶意串通"的综合判定方式,但对客观要件"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认定并不妥当。在法律效果上,一方面,该案未能准确把握恶意串通合同无效的相对无效性质;另一方面,也未能恰当解释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并且正因对此处无效性质的理解有误,以致未能厘清恶意串通规则与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体系界分。这两项制度的差异不在于证明标准或主张期限,而在于规范功能与适用范围。在保全第三人一般金钱债权的场合,仅应适用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指导案例33号的积极意义可能是提示了应进行一项漏洞补充,即有必要时,债权人可以在行使撤销权后直接行使代位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恶意串通 债权人撤销权 相对无效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指导案例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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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协议延长诉讼时效无效的法律规定对保险业的影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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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新铭 《保险研究》 北大核心 1996年第2期57-59,共3页
论协议延长诉讼时效无效的法律规定对保险业的影响○徐新铭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5月16日至20日在宁波召开全国海事审判工作研讨会,就当事人协议延长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等问题作了专题研讨,并于6月2日颁发了对全国海事审判... 论协议延长诉讼时效无效的法律规定对保险业的影响○徐新铭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5月16日至20日在宁波召开全国海事审判工作研讨会,就当事人协议延长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等问题作了专题研讨,并于6月2日颁发了对全国海事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全国海事审判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时效 无效的法律 当事人 保险业 保险人 承运人 《海商法》 法律效力 提单运输 海事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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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辨析——及对民法总则制定的启示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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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冠玺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87-99,共13页
我国与苏联有关法律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之论述,多数均将法律行为的合法与生效混为一谈。实际上,法律行为的成立并不以违法性为判断基准;法律行为是在成立要件中判断其是否成立,于生效要件中才判断其是否生效;法律行为经常与合法与否没... 我国与苏联有关法律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之论述,多数均将法律行为的合法与生效混为一谈。实际上,法律行为的成立并不以违法性为判断基准;法律行为是在成立要件中判断其是否成立,于生效要件中才判断其是否生效;法律行为经常与合法与否没有直接关系,"适法"比"合法"更能准确体现出法律行为的本质。《苏联民法》继受自《德国民法》,但缘于意识形态与计划经济的需要,苏联以国家意志取代了通过意思表示所形成的私法自治,因此认为合法行为才是法律行为。我国的《民法通则》以"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代替了"法律行为",此规定与理论难以自洽,在实践上产生许多变形,一直不乏学者批评。确认无效法律行为(民事行为)得以撤销,对法律行为的中立性与适法性等特质,有辅助厘清的效果。未来民法总则中有关法律行为的规定,将决定我们国家与民族的生活方式,法律人应为此奋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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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瑕疵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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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国华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3期73-77,共5页
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制度的核心,既是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据,也是法律行为价值评价的基点,因此,意思表示负载着法律行为制度实践化的意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以意思表示为要件,而法律行为的生效以意思表示的健全(自愿真实)为要件,并且法律行... 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制度的核心,既是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据,也是法律行为价值评价的基点,因此,意思表示负载着法律行为制度实践化的意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以意思表示为要件,而法律行为的生效以意思表示的健全(自愿真实)为要件,并且法律行为的生效以法律行为的成立为前提,因此,意思表示成为法律行为效力评价的基点。无论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都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点,意思表示的存在与否决定了法律行为的成立与否,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健全与否又决定了法律行为的有效、无效、可撤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 无效的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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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确立公司设立无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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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陶政 《华东经济管理》 2007年第8期122-125,共4页
公司设立无效制度是外国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为受侵害的当事人提供了一条司法救济途径。通过对公司设立无效的内涵、外国立法例、法律类型的分析,提出确认设立无效的法律途径,并针对公司设立无效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提出了相应限制和... 公司设立无效制度是外国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为受侵害的当事人提供了一条司法救济途径。通过对公司设立无效的内涵、外国立法例、法律类型的分析,提出确认设立无效的法律途径,并针对公司设立无效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提出了相应限制和矫正措施,以期对我公司立法有所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设立无效 无效的法律类型 设立无效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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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评袁俊山《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异同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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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美娟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1992年第2期55-57,61,共4页
《法治论丛》91年第6期上发表的《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异同及其他》(下简称《异同》)是针对笔者于86年10月在《法治论丛》试刊第二期上刊登的《浅析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下简称《浅析》)一文的商榷。这很好,学术问题只有通过... 《法治论丛》91年第6期上发表的《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异同及其他》(下简称《异同》)是针对笔者于86年10月在《法治论丛》试刊第二期上刊登的《浅析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下简称《浅析》)一文的商榷。这很好,学术问题只有通过争鸣,才能见真仂,才有提高和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法律行为 陶希晋 传统民法 无效的法律行为 民法学界 民事立法 民事法律规范 显失公平 民事义务 社团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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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漫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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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雍 《老区建设》 1990年第2期31-32,共2页
民事法律行为及其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关键词 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法律行为 无行为能力人 无效的法律行为 符合法律 显失公平 重大误解 有效要件 红星村 公共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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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权代持违反强制性规定之效力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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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越 蒋平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207-219,共13页
《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作为概括条款打通了强制性规定干预法律行为效力的通道,监管规则作为强制性规定的表现形式在干预股权代持效力时具有正当性。需要指出,现有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识别方法仅能解决公法规范进入私法领域的源头问题,... 《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作为概括条款打通了强制性规定干预法律行为效力的通道,监管规则作为强制性规定的表现形式在干预股权代持效力时具有正当性。需要指出,现有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识别方法仅能解决公法规范进入私法领域的源头问题,无法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判断提供指引。相较之下,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为判断股权代持效力提供了规范路径。因此,对于股权代持无效认定需要从比例原则的子原则进行展开,即进一步确认无效手段有助于实现强制性规定规范目的、强制性规定干预股权代持效力具有必要性、认定股权代持无效满足均衡性要求。在操作层面上,为了研究方便,可将司法实践中股权代持行为细分为变换股东身份形成的代持、虚伪表示型的代持、变换行为类型的代持,最终经比例原则层层过滤之后才可将严重违法代持行为认定为无效。同时,在判定违法代持效力时,应当注意区分法律行为与法律行为之行为的不同,只有监管规则规范目的在于限制、禁止法律行为本身时,才有必要干预法律行为效力。至于股权代持法律行为之行为的效力,可直接依据公法规范处以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考虑到无效规制技术作为限制私人自治最为严厉的手段,对于股权代持无效的认定应当予以缓和,即在认定股权代持无效时应当进一步判断是否存在部分无效、相对无效、向后无效等效力形态,而不必受到绝对无效的限制。此外,在处理无效后的获益返还时,应当注意区分控制权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差异,并按照“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制度进行清算。在法律制度的安排上,实际出资人不得请求返还股权及收益,但股款本金及利息未发生终局性转移的,则不在此限。此外,基于法秩序相统一的要求,虽然受领人能够在诉讼上排除返还获益的法律效果,但仍然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甚至被追缴受领物。为了法益保护的特殊需要,若名义股东为主要过错方或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可例外允许返还,此时才有可能适用折价补偿以及损害赔偿规则。同时,为避免背信获益、违法获利的情形发生,在认定法律行为无效时,可由法院向监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让行为人接受公法惩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权代持 强制性规定 效力评价 比例原则 无效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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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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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 1998年第Z1期89-89,共1页
关键词 经济合同 小企业 借款协议 加工标准 查明事实真相 无效的法律 违约责任 主体资格 完工期限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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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立法建议 被引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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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轶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171-181,共11页
依据广泛分享的共识,法律行为制度将成为民法总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围绕如何设计民法总则中的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理论界和实务界仍存在较大的意见分歧。法律行为效力制度表达了一个国家或地区对自由及其限制这一核心价值判断问题的基本... 依据广泛分享的共识,法律行为制度将成为民法总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围绕如何设计民法总则中的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理论界和实务界仍存在较大的意见分歧。法律行为效力制度表达了一个国家或地区对自由及其限制这一核心价值判断问题的基本看法,还涉及到不少事关民事立法质量的立法技术问题,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国未来民法总则应当在现行民事立法的基础上,丰富法律行为效力的类型;不再规定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不再将无权处分合同认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整合认定法律行为绝对无效的规则,以求进一步完善法律行为的效力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尚未完全生效的法律行为 相对特定第三人无效的法律行为 无权处分合同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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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联体国家民法典中的民事权利保护:一个比较性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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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玛瑞娜.S.库拉波勒娃 魏磊杰 《山东大学法律评论》 2008年第1期156-170,共15页
一、引言在前苏联领土上一系列独立国家的形成以及新兴的民主政权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促使这些国家国内立法迅速发展。对此,民法也不例外。但是同时,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常常是。
关键词 独联体国家 独立国家 无效的法律行为 国内立法 俄罗斯民法典 无效法律行为 民事立法 比较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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