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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权仲裁的司法救济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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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祖兴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164-171,共8页
无权仲裁在谱系类型上应当包括因管辖机构和裁决事项两类原因而导致的四种情形,我国现行立法仅对其中三种无权仲裁之情形提供司法救济,对非属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擅管双方争议之无权仲裁情形,则处于无可救济的司法困境。此种无权仲裁... 无权仲裁在谱系类型上应当包括因管辖机构和裁决事项两类原因而导致的四种情形,我国现行立法仅对其中三种无权仲裁之情形提供司法救济,对非属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擅管双方争议之无权仲裁情形,则处于无可救济的司法困境。此种无权仲裁情形于逻辑上固能成立,但于实践而言则实属反常和罕见。贸仲委内部机构的非合意裂变所引起的系列仲裁案例将此种逻辑可能(其中潜伏着无权仲裁之危机)造就成了现实。鉴于其根本否定仲裁自治的基本法则,扰乱了仲裁机构彼此之间的管辖秩序,故应在规则层面补全其救济依据,并通过在仲裁管辖、裁决执行和域外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三阶段的制度安排,建构起针对此种无权仲裁及其裁决的综合救济体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权仲裁 仲裁机构 贸仲委 仲裁裁决 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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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先予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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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春良 旷菊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9年第4期75-85,共11页
先予仲裁裁决以创新之名,行违背正当程序之实,不仅异化了仲裁功能,而且减损了仲裁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专此颁布司法解释,以《仲裁法》第2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第3项为由,分别在执行程序的立案和审查两阶段,对先予仲裁裁决予... 先予仲裁裁决以创新之名,行违背正当程序之实,不仅异化了仲裁功能,而且减损了仲裁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专此颁布司法解释,以《仲裁法》第2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第3项为由,分别在执行程序的立案和审查两阶段,对先予仲裁裁决予以区分并阻却。在执行立案阶段以《仲裁法》第2条为据,引入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裁定,有在法定清单外拓展司法审查依据之嫌,偏离立法从严控制司法审查仲裁的初心。保守但更合理的对策是,将《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第2项中的“仲裁机构无权仲裁”依据予以独立化设置,不仅可以合理涵摄先予仲裁裁决,而且还可以在可接受的限度内发挥兜底条款的功能。如此可提高司法审查依据的设置梯度,既可阻却先予仲裁裁决等乱象,又可维持现行法定审查依据的封闭性及立足其上的支持仲裁的理念。仲裁唯有守正创新,才能行稳致远,不断提升仲裁公信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先予仲裁 仲裁裁决 司法审查 无权仲裁 仲裁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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