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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他人之物买卖契约的效力分析——兼析《合同法》第51条之适用
被引量:
4
1
作者
彭贵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期177-183,共7页
出卖他人之物并非物权变动中的无权处分,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契约之效力认定属于合同法调整问题;买卖契约之效力不以处分权为必要,无权处分属于物权法调整问题,处分行为以处分权为生效要件。出卖他人之物与给付不能不能等同,它属于主观...
出卖他人之物并非物权变动中的无权处分,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契约之效力认定属于合同法调整问题;买卖契约之效力不以处分权为必要,无权处分属于物权法调整问题,处分行为以处分权为生效要件。出卖他人之物与给付不能不能等同,它属于主观给付不能而非客观给付不能,故应属于有效契约。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契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买受人的善意或恶意对自己及第三人的利益都不会产生影响,故该契约的效力与买受人的善意或恶意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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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他人之物
买卖契约
效力
无权处分给付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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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出卖他人之物买卖契约的效力分析——兼析《合同法》第51条之适用
被引量:
4
1
作者
彭贵
机构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出处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期177-183,共7页
文摘
出卖他人之物并非物权变动中的无权处分,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契约之效力认定属于合同法调整问题;买卖契约之效力不以处分权为必要,无权处分属于物权法调整问题,处分行为以处分权为生效要件。出卖他人之物与给付不能不能等同,它属于主观给付不能而非客观给付不能,故应属于有效契约。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契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买受人的善意或恶意对自己及第三人的利益都不会产生影响,故该契约的效力与买受人的善意或恶意无关。
关键词
他人之物
买卖契约
效力
无权处分给付不能
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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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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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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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卖他人之物买卖契约的效力分析——兼析《合同法》第51条之适用
彭贵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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