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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内容界定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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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林海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文摘版)社会科学》 2024年第9期0043-0046,共4页
在行政诉讼中,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超过起诉期,是案件得以审理的形式要件,否则,尽管已经立案的案件也会裁定驳回起诉。在法规范层面,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内容之日”、“期限之日”起计算的规定,但在司法适... 在行政诉讼中,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超过起诉期,是案件得以审理的形式要件,否则,尽管已经立案的案件也会裁定驳回起诉。在法规范层面,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内容之日”、“期限之日”起计算的规定,但在司法适用中,在判断起诉期的起算点时,却存在较大的不统一性。学术界或者实务界关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内涵界定上,主要存在知道全部内容说、知道必要内容说和知道具体内容说,产生分歧的缘由既有起诉期限的功能定位的认识问题,也有在法规范层面对于行政诉讼缺乏类型化的整理。在与起诉期限的功能定位不想违背的前提下,相对人提出行政诉讼无客观上的障碍和主观上认为有提出的必要(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可能侵害其权益)作为诉讼期限的起算点似乎更具备解释力和操作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内容界定 起算点 功能定位 无法律上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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