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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及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税会处理浅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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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齐雅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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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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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市场》
2017年第21期122-12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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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全面实行"营改增"后,财税[2016]36号文将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归为"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并重新做了定义,增加了"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两者的概念、合同关系、权利义务、应税行为等多有不同,税会处理也不相同。实务中多有两者发票开具及合同签订的乱象,正确理解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及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对企业账务处理及增值税的核算至关重要,文章以一般纳税人国内业务为例对此进行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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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无运输工具承运
货物运输代理
税会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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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506.7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F812.42
[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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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网约车增值税的征税理据探讨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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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怡
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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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西南政法大学中国财税法治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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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150-156,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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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理论重构与制度创新研究"(项目编号:15BFX078)
央地共建西南政法大学中国财税法治研究院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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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当前,我国税法规制对网约车的快速发展缺乏回应性。基于纳税人权利保障的视角,探寻网约车征税应然同实然层面的理据。在此基础上,根据实质课税原则分析得出:B2C和C2C模式的网约车均应按照交通运输业缴纳增值税;C2C模式下的网约车驾驶员同平台属劳务关系,其经济实质类似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同时,出于理顺进项税额抵扣链条的考虑,企业业务作为自有活动不应适用"不予抵扣进项"规则,并可在网约车全行业推行即时电子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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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约车
纳税人权利
经济实质
无运输工具承运
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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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234
[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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