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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源性兴奋剂违规案件中无重大过错与无过错认定标准的区别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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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树理 王迪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0期59-70,共12页
在食源性兴奋剂违规案件中,运动员因摄食相关食品或药品导致阳性检测结果时,都会主张无重大过错或无过错从而争取减少甚至免除禁赛处罚。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仲裁庭对于无重大过错或无过错的不同认定,会对运动员的处罚造成重大影响。然... 在食源性兴奋剂违规案件中,运动员因摄食相关食品或药品导致阳性检测结果时,都会主张无重大过错或无过错从而争取减少甚至免除禁赛处罚。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仲裁庭对于无重大过错或无过错的不同认定,会对运动员的处罚造成重大影响。然而CAS仲裁庭对于无重大过错与无过错认定的标准却并不明确。早期CAS仲裁庭曾在西利科(Cilic)案中对无重大过错与无过错的认定以及量刑提出了客观标准与主观标准2项实体性标准要求,这2项标准应当得到肯定和坚持。客观标准包括考察当事人尽到注意义务的程度与满足合理期待的程度,主观标准是指根据当事人自身条件及能力考察能够阻却过错成立的程度。此外,CAS仲裁庭用于支持运动员主张时所采用的程序性要素标准——优势证明标准,也发挥着相应的作用。这3项标准的适用对CAS仲裁庭以及运动员提出了新的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源性兴奋剂 无重大过错 过错 客观标准 主观标准 优势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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