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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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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洪兵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100-106,共7页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中的死伤,应限于与抢劫行为具有密切关联性、按照社会一般观念通常伴随抢劫所发生的死伤结果。抢劫故意杀人的,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通常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尤其是抢劫故意杀人而未...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中的死伤,应限于与抢劫行为具有密切关联性、按照社会一般观念通常伴随抢劫所发生的死伤结果。抢劫故意杀人的,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通常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尤其是抢劫故意杀人而未发生死亡结果时,应以故意杀人罪的未遂论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而未取得财物,以及具有重伤、杀人的故意而未发生重伤、死亡结果时,成立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未遂,适用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法定刑,同时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未遂犯的规定;抢劫致人死亡而未取得财物的,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未遂与故意伤害致死的想象竞合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抢劫致人重伤 死亡 成立范围 抢劫故意杀人 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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