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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代表诉讼之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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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谭逍月 段文波 《商业经济与管理》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1期90-100,共11页
股东代表诉讼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包括向公司与其他股东二者的扩张。长期以来原告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存在诉讼代理与诉讼担当之争,综合立法现状、制度渊源与改革成本等因素的考量,原告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应定性为法定诉讼担当,从而为... 股东代表诉讼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包括向公司与其他股东二者的扩张。长期以来原告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存在诉讼代理与诉讼担当之争,综合立法现状、制度渊源与改革成本等因素的考量,原告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应定性为法定诉讼担当,从而为判决既判力向公司扩张提供正当理论支撑。但受制于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形骸化,对原告股东起诉的正当性审查无从实现,公司与其他股东对于诉讼的获悉存在信息壁垒,由此应当通过诉讼告知程序为公司或其他股东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进入诉讼开辟通路。同时借由不起诉理由书与统一案件受理费等程序构建,作为其他股东进入诉讼的激励机制,进而为既判力的扩张提供理性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代表诉讼 既判主观范围扩张 法定诉讼担当 诉讼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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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如何影响实体从属第三人:既判力抑或反射效力?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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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军辉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79-82,共4页
对于当事人之间判决效力如何影响实体从属第三人,我国立法上尚未明确规定,学理上亦很少有人关注。在域外形成了两种解决这一问题的理论:即既判力主观扩张论和反射效力论。这两种理论在目的上具有共同性,但由于创设思路不同,前者在与原... 对于当事人之间判决效力如何影响实体从属第三人,我国立法上尚未明确规定,学理上亦很少有人关注。在域外形成了两种解决这一问题的理论:即既判力主观扩张论和反射效力论。这两种理论在目的上具有共同性,但由于创设思路不同,前者在与原有审判效力制度的协调难度上比后者大得多,并且扩张理由的正当性亦颇有疑问。尽管后者也存在正当性依据说明不充分的问题,但其合理性和必要性还是存在的。因此,我国宜借鉴反射效力论来解决判决向实体从属第三人的效力扩张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诉讼 既判力主观扩张 反射效 实体从属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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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争标的”转让的诉讼效果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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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福华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81-93,共13页
为促进与保障民事交易,近现代民事诉讼立法普遍允许当事人在诉讼中转让“系争标的”,从而导致民事法律行为与正在进行的诉讼(诉讼系属)发生关联,“系争标的”之交易行为也随之产生诉讼效果,引发更换当事人及既判力扩张等一系列程序问题... 为促进与保障民事交易,近现代民事诉讼立法普遍允许当事人在诉讼中转让“系争标的”,从而导致民事法律行为与正在进行的诉讼(诉讼系属)发生关联,“系争标的”之交易行为也随之产生诉讼效果,引发更换当事人及既判力扩张等一系列程序问题。对“系争标的”转让的诉讼效果,立法上主要有当事人恒定主义或诉讼承继主义两种处理模式,两者分别侧重不同的法律价值及对不同当事人的权利保护。折中上述两模式,以扬长避短,是理性选择及价值衡量的客观需要。同时,为防止“系争标的”转让的诉讼效果走向泛化,使诉讼效果与实体效果保持一致,立法应明定“系争标的”转让的客体范围,排除债权转让、义务转让及受让人善意取得行为产生诉讼效果。在主体及内容方面,鉴于“系争标的”转让可能造成诉讼复杂化,立法上应平衡设置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合理限制转让人的诉讼处分权,并以当事人恒定主义及诉讼承继主义各自优势,为对方当事人及受让人提供妥当的程序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系争标的转让 诉讼承继主义 当事人恒定主义 既判主观范围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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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诉讼担当的基本范畴研究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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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忠顺 《法治研究》 2012年第2期111-118,共8页
法定诉讼担当具备解决实体权利义务主体诉讼动力不足、辩论能力有限问题,防范实体权利义务主体通过怠于或者恶意行使诉讼实施权致害于利害关系人,确保能够从诸多具有相同或者相似法律地位的主体筛选最有利于民事纠纷彻底解决的当事人,... 法定诉讼担当具备解决实体权利义务主体诉讼动力不足、辩论能力有限问题,防范实体权利义务主体通过怠于或者恶意行使诉讼实施权致害于利害关系人,确保能够从诸多具有相同或者相似法律地位的主体筛选最有利于民事纠纷彻底解决的当事人,并在相当程度上构成群体性诉讼机制的理论基石。然而,学界对法定诉讼担当尚未进行任何专项研究,有必要从本质、特征、界分、正当性基础以及效力扩张等方面对其基本范畴进行基础性研究,以期形成对其加以系统研究的必要共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定诉讼担当 诉讼实施权 既判主观范围片面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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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代位诉讼的程序法构造——以实体法到程序法之演变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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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洧 《贸大法律评论》 2022年第1期123-137,共15页
我国《民法典》第535条与第537条构建了债权人代位诉讼的静态规范,但在制度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诉讼法的动态解释。为加强诉讼法与实体法的衔接,有必要从债权人代位诉讼的程序法构造出发,进行诉讼担当性质论下的审判对象与既判力主观... 我国《民法典》第535条与第537条构建了债权人代位诉讼的静态规范,但在制度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诉讼法的动态解释。为加强诉讼法与实体法的衔接,有必要从债权人代位诉讼的程序法构造出发,进行诉讼担当性质论下的审判对象与既判力主观范围等程序法问题的研究。通过对债权人代位诉讼的当事人适格进行研究可知,代位权本质上是诉讼实施权的范畴,诉讼标的则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诉讼本身也属于特殊类型的法定诉讼担当。在判决确定之后,其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则会全面扩张及于债务人;同时,为实现诉讼经济的理念,原则上应禁止其他债权人再就同一实体法律关系为后诉讼。基于此,从程序保障论的视角上,需要通过事前的诉讼告知或诉讼通知制度,正当化前述对于债务人与其他债权人的约束;也需要赋予案外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权利,以正当化既判力的扩张效力,同时提供用于弥补程序保障不足的救济途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人代位诉讼 法定诉讼担当 既判主观范围扩张 诉讼标的 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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