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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犯罪的“既遂后中止”——以危险犯为视角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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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志远
李世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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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吉林大学法学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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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6年第3期15-18,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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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既维护法律逻辑,又符合刑事政策精神的前提下,应当肯定“既遂后中止”这一特殊的犯罪中止命题。但这一命题的提出是在我国传统的危险犯定义之下做出的不得已选择,要彻底解决困境必须对传统定义加以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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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危险犯
犯罪中止
既遂后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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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otential damage offence
The discontinuation of the Potential damag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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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11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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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结果犯既遂后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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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成佳
郑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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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漳浦分校
漳浦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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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福建教育学院学报》
2009年第4期37-40,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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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传统理论通说将犯罪中止的期间界定为犯罪预备开始至犯罪既遂前,认为犯罪既遂后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这一通说混淆了犯罪既遂与中止的评价标准,前者"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要件"为标准,后者"以是否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为标准,两者分类标准不同一,则两者均可能存在于犯罪完成阶段。笔者认为,有的结果犯既遂后仍可成立犯罪中止。文章对这一命题进行了法理分析,进而指出认定结果犯既遂后中止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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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结果犯
既遂后中止
缓冲过程
危害不可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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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offence of consequence
discontinue after the accomplished offence
buffering process
harm irreversi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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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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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行为犯既遂后中止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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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成佳
郑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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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福建电大漳浦分校
漳浦县疾病防治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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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福建教育学院学报》
2010年第4期4-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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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刑法学》关于犯罪中止的传统理论通常认为犯罪既遂后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形态,笔者却不敢苟同,认为行为犯既遂后仍可能存在犯罪中止形态。本文就对行为犯既遂后中止进行了法理分析,进而指出认定行为犯既遂后中止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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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为犯
犯罪中止
既遂后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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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behavior offense
discontinuation of crime
discontinuation of the offense after it is accomplish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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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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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危险犯既遂后中止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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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成佳
郑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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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福建电大漳浦分校
漳浦县疾病防治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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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0年第6期23-25,34,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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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对危险犯既遂后中止的时空性进行尝试性探析,旨在改变我国传统的犯罪中止理论认为犯罪中止的时空性起于犯罪预备开始之时终于犯罪既遂之前,犯罪既遂后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形态的通说。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的分类标准不同,危险犯中止均可存在于犯罪预备、实行和完成各个阶段,既遂后中止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有法理依据,其时空性应拓展延伸至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危害进入不可逆转状态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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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危险犯
既遂后中止
缓冲过程
危害不可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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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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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危险犯既遂后中止问题新解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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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建桦
杜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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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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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3-9,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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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危险犯存在既遂形态,对已经造成危险的既遂状态出现,然而没有实害结果发生之前便主动停止,并消除了危险状态的影响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目前有既遂说、实害犯中止说和危险犯中止说的争议:既遂说通过强调犯罪停止形态之间不能共存这一通说展开论证,进而将"犯罪过程"的终点解释成犯罪既遂形态出现之前,否认后行为符合犯罪中止有效性的条件。实害犯中止说认为后行为满足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条件和有效性条件,强调只有将后行为认定为犯罪中止形态才能实现犯罪中止制度的价值,才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危险犯中止说认为实害犯中止说并不能真正解决量刑问题,而且实害犯中止说实质上是不当地否定了危险犯独立存在的价值。既遂说和实害犯中止说有其不合理之处,危险犯中止说的观点是妥当的,但是需要完善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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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危险犯
既遂后中止
既遂说
实害犯中止说
危险犯中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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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1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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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危险犯既遂后的中止问题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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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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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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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市场调查信息(综合版)》
2020年第10期300-30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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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危险犯在造成危险结果后自动有效避免实害结果能否成立犯罪中止,学界存在不同观点。其中,实害犯中止说的观点不具备合理性,并非所有的危险犯在立法上都存在与其相对应的实害犯,“实害犯中止说”导致刑法对危险犯评价意义的丧失,使得“中止”情节并未得到刑法的实质评价,造成了量刑上的不当。本文认为,对于具体危险犯既遂的判断应当采取“规范的偶然性说”,具体危险犯尚存中止空间就仍未既遂,宣告既遂就必然排斥了犯罪中止的成立余地;对于抽象的危险犯,存在“既遂”后中止的情形,为确保刑法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机能的充分发挥,应当摒弃“犯罪形态不可逆”的铁律,允许抽象危险犯既遂后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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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危险犯
犯罪既遂
犯罪中止
既遂后中止
刑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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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C
[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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