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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概念的跨国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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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敏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20年第5期107-115,共9页
“法律行为”系中日同形词。这一概念系自德国经日本移植到中国。“法律行为”(Rechtgeshaeft)一词为德国潘德克顿学派所独创。它产生于《德国民法典》物权法与债权法、支配权与请求权二分的基础上,是《德国民法典》总则编的灵魂。受到... “法律行为”系中日同形词。这一概念系自德国经日本移植到中国。“法律行为”(Rechtgeshaeft)一词为德国潘德克顿学派所独创。它产生于《德国民法典》物权法与债权法、支配权与请求权二分的基础上,是《德国民法典》总则编的灵魂。受到法国民法深刻影响的日本民法学家一开始并不能完全把握“Rechtgeshaeft”一词的精髓,他们甚至不知道,是应该翻译为“权利行为”,还是“法律行为”,但最后他们认为翻译为“法律行为”更为恰当。“法律行为”一词作为中日同形词恰恰符合了晚清法学翻译讲求“速效”的心理。日本法律实务界专家松冈义正作为《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者,在“法律行为”概念的移植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行为 日本的民法继受 松冈义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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