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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会计角度看非寿险公司日比例法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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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连增 许守德 《保险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7期61-64,共4页
目前,各产险公司通常采用1/2法、1/8法、1/24法和1/365法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但前三种方法适用假设较为苛刻,易导致在实际应用中出现实质性偏差。日比例法准备金将成为以规范化、专业化和国际化为经营理念的产险公司的首选。... 目前,各产险公司通常采用1/2法、1/8法、1/24法和1/365法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但前三种方法适用假设较为苛刻,易导致在实际应用中出现实质性偏差。日比例法准备金将成为以规范化、专业化和国际化为经营理念的产险公司的首选。日比例法准备金在计提时必须考虑三个原则:会计核算原则;不易考虑经常性的追溯调整;具体方法必须简单、易操作。日比例法采取逐单计算的方式,无法回避产险公司业务处理的多变性和复杂性。相对而言,日比例法的技术难度更大。由于日比例法以会计保费为基础,而非以未来风险评估为基础,因此在实务操作中,有必要对该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如果其结果显示不足,则应补提保费不足准备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准备金 日比例法 充足性测试 提取原则 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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