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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论东西方法律文明的关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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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顾燕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53-58,共6页
马克思关于东西方法律文明的思想,主要体现在其对"亚细亚型"、"古典型"、"日耳曼型"三种法律文明的论述中。在马克思的眼中,土地共有、专制制度、村社制度为"亚细亚型法律文明"之特征,城邦制... 马克思关于东西方法律文明的思想,主要体现在其对"亚细亚型"、"古典型"、"日耳曼型"三种法律文明的论述中。在马克思的眼中,土地共有、专制制度、村社制度为"亚细亚型法律文明"之特征,城邦制度、公私财产分立、政治民主为"古典型法律文明"之标志,而"日耳曼型法律文明"则以财产私有、家庭住宅经济、松散联合为特色。东西方法律文明既因生产方式不同而互有差异,又因共同的世界历史发展规律而统一,还因西方国家的侵略而互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文明 亚细亚 古典 日耳曼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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