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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效期间可约定性问题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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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濮云涛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3期45-51,共7页
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的立法价值存在差异,仲裁时效涉及的公共利益范围较窄,更注重维护当事人意思自治。约定仲裁时效期间的性质不属于附期限的仲裁协议,而是当事人对相对权的处分,这表明约定仲裁时效期间并没有超越权利行使的合理范围。... 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的立法价值存在差异,仲裁时效涉及的公共利益范围较窄,更注重维护当事人意思自治。约定仲裁时效期间的性质不属于附期限的仲裁协议,而是当事人对相对权的处分,这表明约定仲裁时效期间并没有超越权利行使的合理范围。约定仲裁时效期间能够克服时效法定性的瑕疵,有利于推动仲裁的高效进行。应允许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约定较短或较长的时效期间。在较短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仍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仲裁时效 诉讼时效 时效期间的法定性 公共政策 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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