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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信托合同与信托:昆山纯高案的另一种说理路径
被引量:
3
1
作者
楼建波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1期101-110,共10页
区分信托合同关系与信托(财产)关系,有助于厘清不同层次的法律问题。信托合同关系主要解决受托人是否承担信义义务、能否请求委托人转移信托财产的问题。信托(财产)关系主要解决信托财产是否独立以对抗第三人的问题。昆山纯高案的争议...
区分信托合同关系与信托(财产)关系,有助于厘清不同层次的法律问题。信托合同关系主要解决受托人是否承担信义义务、能否请求委托人转移信托财产的问题。信托(财产)关系主要解决信托财产是否独立以对抗第三人的问题。昆山纯高案的争议属于信托合同关系范畴,法院根据合同法规则进行裁判并无不当。该案中并无第三人对信托财产提出请求,不存在信托财产关系范畴的争议。已有文献在信托是否有效设立层面对信托财产是否具备确定性的讨论,存在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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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信托合同
信托财产的确定性
昆山纯高
案
下载PDF
职称材料
反思与完善:资产收益权信托之检视——兼析安信信托“昆山纯高”案
被引量:
11
2
作者
胡伟
《华北金融》
2013年第8期15-19,共5页
资产收益权信托模式下,资产收益权本质上属于"将来债权",符合信托财产的构成要件,能够融入传统民事权利范畴。作为我国首个资产收益信托纠纷判例,安信信托"昆山纯高"案对信托业具有深远的影响。通过该案,司法实践...
资产收益权信托模式下,资产收益权本质上属于"将来债权",符合信托财产的构成要件,能够融入传统民事权利范畴。作为我国首个资产收益信托纠纷判例,安信信托"昆山纯高"案对信托业具有深远的影响。通过该案,司法实践为资产收益权信托提出了更高的创新要求。信托业需要的并非新旧模式无序的量化增长模式,而是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真正的业务创新,并避免与司法实践相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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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资产收益权信托
昆山纯高
案
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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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资产收益权信托之法律定性的三维度
被引量:
7
3
作者
缪因知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19年第2期162-201,共40页
昆山纯高案号称"资产收益权信托诉讼第一案",法院对在建工程收益权设置的信托关系及附属抵押关系的创造性处理,并未平复学界对此等资产上设置的信托关系之效力的不小争议,故其法理值得全面检讨。从物之维度看,在建工程等资产...
昆山纯高案号称"资产收益权信托诉讼第一案",法院对在建工程收益权设置的信托关系及附属抵押关系的创造性处理,并未平复学界对此等资产上设置的信托关系之效力的不小争议,故其法理值得全面检讨。从物之维度看,在建工程等资产的收益虽然在商业上有较大波动性和不确定性,但相应的资产收益权在法律上确定存在,可以成为信托财产。然而,从人之维度看,收益权信托委托人若在实践中代替受托人实质控制信托财产,将不契合信托的基本设定,也会带来道德风险和违约风险。这个因素加上收益权难以被有效转移的特性,会导致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无法破产隔离。受托人破产导致信托关系断裂的风险同样不可低估。从合同维度看,在"纯高案"涉及的阴阳合同中,法院根据外部投资者的认知选择了信托合同,是正确的,但这种财产交易关系被定性为贷款同样具有可能性。面对收益权信托实践的兴起,法律制度的回应可以是建立起有效的债权让与登记,并逐步实现对不同类别的收益权资产的可对抗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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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昆山纯高
资产收益权
信托受益权
将来/未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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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区分信托合同与信托:昆山纯高案的另一种说理路径
被引量:
3
1
作者
楼建波
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1期101-110,共10页
文摘
区分信托合同关系与信托(财产)关系,有助于厘清不同层次的法律问题。信托合同关系主要解决受托人是否承担信义义务、能否请求委托人转移信托财产的问题。信托(财产)关系主要解决信托财产是否独立以对抗第三人的问题。昆山纯高案的争议属于信托合同关系范畴,法院根据合同法规则进行裁判并无不当。该案中并无第三人对信托财产提出请求,不存在信托财产关系范畴的争议。已有文献在信托是否有效设立层面对信托财产是否具备确定性的讨论,存在偏颇。
关键词
信托合同
信托财产的确定性
昆山纯高
案
Keywords
Trust Contract
Certainty of Trust Property
The Kunshan chungao Trust Case
分类号
D922.28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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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反思与完善:资产收益权信托之检视——兼析安信信托“昆山纯高”案
被引量:
11
2
作者
胡伟
机构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出处
《华北金融》
2013年第8期15-19,共5页
基金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项目编号:2013EFX006)
文摘
资产收益权信托模式下,资产收益权本质上属于"将来债权",符合信托财产的构成要件,能够融入传统民事权利范畴。作为我国首个资产收益信托纠纷判例,安信信托"昆山纯高"案对信托业具有深远的影响。通过该案,司法实践为资产收益权信托提出了更高的创新要求。信托业需要的并非新旧模式无序的量化增长模式,而是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真正的业务创新,并避免与司法实践相脱节。
关键词
资产收益权信托
昆山纯高
案
法律风险
分类号
F830 [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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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资产收益权信托之法律定性的三维度
被引量:
7
3
作者
缪因知
机构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处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19年第2期162-201,共40页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8SFB3033)资助
文摘
昆山纯高案号称"资产收益权信托诉讼第一案",法院对在建工程收益权设置的信托关系及附属抵押关系的创造性处理,并未平复学界对此等资产上设置的信托关系之效力的不小争议,故其法理值得全面检讨。从物之维度看,在建工程等资产的收益虽然在商业上有较大波动性和不确定性,但相应的资产收益权在法律上确定存在,可以成为信托财产。然而,从人之维度看,收益权信托委托人若在实践中代替受托人实质控制信托财产,将不契合信托的基本设定,也会带来道德风险和违约风险。这个因素加上收益权难以被有效转移的特性,会导致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无法破产隔离。受托人破产导致信托关系断裂的风险同样不可低估。从合同维度看,在"纯高案"涉及的阴阳合同中,法院根据外部投资者的认知选择了信托合同,是正确的,但这种财产交易关系被定性为贷款同样具有可能性。面对收益权信托实践的兴起,法律制度的回应可以是建立起有效的债权让与登记,并逐步实现对不同类别的收益权资产的可对抗登记。
关键词
昆山纯高
资产收益权
信托受益权
将来/未来债权
Keywords
Kunshan Chungao
Asset Usufruct
Beneficial Right of Trust
Future Right for Creditor
分类号
D922.28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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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区分信托合同与信托:昆山纯高案的另一种说理路径
楼建波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
3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反思与完善:资产收益权信托之检视——兼析安信信托“昆山纯高”案
胡伟
《华北金融》
2013
11
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资产收益权信托之法律定性的三维度
缪因知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19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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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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