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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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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玉 《人大法律评论》 2022年第1期309-330,共22页
司法实践中法、检、行对于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认知存在分歧;检察机关举证责任存在“前移”与“变化”的风险;目前检察机关“全方位举证”模式难以持久,亟须完善以举证责任分配机制为核心内容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我国应通过立... 司法实践中法、检、行对于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认知存在分歧;检察机关举证责任存在“前移”与“变化”的风险;目前检察机关“全方位举证”模式难以持久,亟须完善以举证责任分配机制为核心内容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我国应通过立法构建明确、合理的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机制:由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导致公益受侵害,收到检察建议后经过合理修复时间公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推进责任;行政机关承担其行政行为合法或已依法完全履职的说服责任。立法时,应分阶段确立不同审查标准、分层次列明检行举证责任内容:一般情况下适用“明显优势证明标准”;严重侵害公益的案件,适用“严格证明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举证责任分配 客观诉讼 明显优势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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