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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律结构及私法在其中的地位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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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忠信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0年第4期133-136,共4页
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法典以明律和清律为代表。明清律的基本结构反映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典型的法典编纂观念 ,稀少的民事规范在律典中杂附于刑法条文的存在方式反映了中国法律传统中民事问题刑事化的典型观念。
关键词 明清律 史例 六典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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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清律对日本法的影响
2
作者 赵立新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06年第3期102-107,共6页
作为中华法系后期代表的明清律,对周边各国产生了很大影响。日本自德川幕府中期(18世纪初)开始重视研究明清律,直到明治维新后的较长时期,明清律的影响犹存,它对日本法制发展的作用应重新审视。
关键词 明清律 日本 幕府 明治维新 法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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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明清律中的“罪坐所由”
3
作者 张德美 《中国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44-164,共21页
“罪坐所由”作为明清时期确定罪犯刑事责任的一种原则,一般用于公罪追责,强调犯罪行为由何人实施,即由何人承担刑事责任。它是由唐律“各以所由为罪”“止坐所由”等规定发展而来,这些规定强调在公罪中只追究犯罪行为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罪坐所由”作为明清时期确定罪犯刑事责任的一种原则,一般用于公罪追责,强调犯罪行为由何人实施,即由何人承担刑事责任。它是由唐律“各以所由为罪”“止坐所由”等规定发展而来,这些规定强调在公罪中只追究犯罪行为实施者的刑事责任,排斥连坐。而公罪连坐则是“各以所由为首”,即以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者为首犯追究刑事责任,其余官员节级连坐。到了明清时期,公罪连坐的律条较唐代明显减少,在公罪追责时更强调“罪坐所由”。这种变化,体现了中国古代公罪连坐范围逐步缩小的趋势。明清时期,“罪坐所由”还在衍生的含义上得以适用,即犯罪行为因何人所使,或犯罪结果因何人行为所致,何人即应承担刑事责任。此类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在唐代甚至更早以前的刑事立法中就已经存在,而且也不限于公罪追责,明清时期通过立法、法律解释把其中的追责理念整合到“罪坐所由”这一原则之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罪坐所由 明清律 各以所由为罪 公罪追责 罪责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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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律典“例分八字”源流述略——兼及传统律学的知识化转型 被引量:4
4
作者 吴欢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41-49,共9页
"例分八字"是中国传统律学和律典中的固有词汇,最早约见于宋人傅霖撰《刑统赋》,是对历代律典中最常用的"以"、"准"、"皆"、"各"、"其"、"及"、"即"... "例分八字"是中国传统律学和律典中的固有词汇,最早约见于宋人傅霖撰《刑统赋》,是对历代律典中最常用的"以"、"准"、"皆"、"各"、"其"、"及"、"即"、"若"八字的提炼总括,后经宋元律学家进一步疏解释义。《大明律》始附"例分八字之义表"于"名例律",《大清律》沿袭此制并将其位置进一步提前。"例分八字"的立法语言和立法技术的实质,是为解决成文法传统下法意与法条、法律与情伪之间的永恒矛盾,其从宋元至明清的源流轨迹和播迁过程,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明清时期刑事立法技术的提高和律学学术的发展,以及明清立法语言的规范化和法律知识传播的广泛性。在这背后,则蕴含着传统律学从"人伦理性"走向"技艺理性"之知识化转型趋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例分八字 明清律 传统 成文法传统 知识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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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契约到名分:明清雇工人法律形象的衍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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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永明 常冰霞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4期80-85,共6页
虽然明清律典已经确立了雇工人在雇主宗法家长体系内的形象,但对其法律概念的定义却模糊不清。在其出现之初,以契约确立雇工人的身份,但随着律例的不断完善,主仆名分成为最终的判定标准。从"自由人"向"平日起居不敢与共... 虽然明清律典已经确立了雇工人在雇主宗法家长体系内的形象,但对其法律概念的定义却模糊不清。在其出现之初,以契约确立雇工人的身份,但随着律例的不断完善,主仆名分成为最终的判定标准。从"自由人"向"平日起居不敢与共,饮食不敢与同,并不敢尔我相称,素有主仆名分"之家人的转变,不仅使雇工人与律文编织的法律形象严丝合缝,而且还彻底丧失了同雇主平等的社会及法律地位,进而完全失去了人身支配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明清律 契约 名分 雇工人 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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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道德语汇论说的“情法”关系——明清律学“恩义”“情义”“仁义”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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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霍存福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134-148,共15页
在中国古代,人们多用道德语汇谈论法律问题。"恩义""情义""仁义"皆反映法律领域中的一对基本矛盾或主要范畴——"情法"关系。"恩""义"是古代中国人际关系的两个构成原理,... 在中国古代,人们多用道德语汇谈论法律问题。"恩义""情义""仁义"皆反映法律领域中的一对基本矛盾或主要范畴——"情法"关系。"恩""义"是古代中国人际关系的两个构成原理,前者指因血缘而产生的生育、养长与扶助关系及亲情;后者指非血缘关系人之间的相处之道、之理,基础义为情谊、道义、缘分,扩展为原则、义理、法理。"情"与"恩"同,可单用,可连用,多用于血缘亲情范围。"情""义"对举,两者相反相成,"情"指值得怜悯的客观情状以及人们对此产生的怜悯情感;"义"与"法"同,侧重原则、法理。"仁"与"恩"相近,"仁至义尽",含有"情法两尽"意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明清律 情法 道德语汇 恩义 情义 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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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律典与条例》
7
作者 刘广安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0年第2期250-251,共2页
具有法学修养而缺少史学修养的学者,讨论法制史问题时,难于作出具有史学深度的解释。具有史学修养而缺少学法修养的学者,讨论法制史问题时,又难于作出具有法学深度的解释。本书作者是一位既具有法学修养又具有史学修养的学者,他撰... 具有法学修养而缺少史学修养的学者,讨论法制史问题时,难于作出具有史学深度的解释。具有史学修养而缺少学法修养的学者,讨论法制史问题时,又难于作出具有法学深度的解释。本书作者是一位既具有法学修养又具有史学修养的学者,他撰写的《明清律典与条例》一书是一部具有法学深度又具有史学深度的著作,是一部值得细读值得推重的优秀著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明清律典与条例》 史学修养 法制史 法学 学者 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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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明清律典与条例》 被引量:1
8
作者 刘广安 《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 2005年第4期7-9,共3页
具有法学修养而缺少史学修养的学者, 讨论法制史问题时,难于作出具有史学深度的解释。具有史学修养而缺少学法修养的学者,讨论法制史问题时.又难于作出具有法学深度的解释。
关键词 明清律典与条例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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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常赦所不免”原则的源流及影响
9
作者 吕志兴 张颖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2年第4期3-17,共15页
唐律“常赦所不免”原则是对赦宥加以限制的规定,渊源于汉魏以来的“谋反大逆不用此书”及“诸不当得赦者”,内容包括会赦犹处死、会赦犹流、会赦除名、会赦免所居官、会赦移乡五种情形,大部分十恶罪及其他重大犯罪遇常赦均可减免刑罚,... 唐律“常赦所不免”原则是对赦宥加以限制的规定,渊源于汉魏以来的“谋反大逆不用此书”及“诸不当得赦者”,内容包括会赦犹处死、会赦犹流、会赦除名、会赦免所居官、会赦移乡五种情形,大部分十恶罪及其他重大犯罪遇常赦均可减免刑罚,其限赦力度较弱。唐朝中后期和宋朝的赦书中改称“常赦所不原”,限赦力度也有所增强。明清律设为“常赦所不原”专条,限赦范围扩大至十恶等所有故意犯罪,限赦力度极大地增强,且赦与不赦泾渭分明,限赦规定臻于完备。随着“常赦所不免”原则的发展和大赦次数的减少,我国古代赦宥的消极影响也较大地减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常赦所不免 诸不当得赦 明清律 常赦所不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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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夜无故入人家”条源流考 被引量:14
10
作者 闵冬芳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183-189,共7页
我国古代律典中关于"夜无故入人家"条最早的明文规定始于唐律,但其渊源可追溯至西周。唐律中的"夜无故入人家"条的含义与其渊源条款相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较之唐律,明清律对夜间进入者的处罚加重,而对主人杀死夜... 我国古代律典中关于"夜无故入人家"条最早的明文规定始于唐律,但其渊源可追溯至西周。唐律中的"夜无故入人家"条的含义与其渊源条款相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较之唐律,明清律对夜间进入者的处罚加重,而对主人杀死夜间进入者的处罚减轻。清代附在条文下的条例进一步认可了主家以及邻佑等人对夜间入室窃盗之外的其他窃盗行为进行正当防卫的合法性。在《大清新刑律》中,近代正当防卫制度确立,同时侵入住宅的时间也不再区分黑夜与白昼。至此,自唐代以来传统律典中的"夜无故入人家"条被取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夜无故入人家 正当防卫 明清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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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律佩觽》评析 被引量:2
11
作者 何勤华 《法商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0年第1期111-119,共9页
明清时期是我国古代律学著作最多、律学研究最活跃的时期 ,而《读律佩》则是明清众多律学著作中流传最广、最有创新精神的作品。文章从五个方面 ,依次对《读律佩》的版本、作者王明德的生平及学术思想、《读律佩》的体系、内容和... 明清时期是我国古代律学著作最多、律学研究最活跃的时期 ,而《读律佩》则是明清众多律学著作中流传最广、最有创新精神的作品。文章从五个方面 ,依次对《读律佩》的版本、作者王明德的生平及学术思想、《读律佩》的体系、内容和特点 ,以及《读律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明清律 王明德 <<读佩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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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所馆藏《大清律》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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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苏亦工 《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 2007年第4期7-9,共3页
三十卷,十册(二函),律文459条。法学所旧卡目录注明为“吴达海等纂,清顺治三年(1646)刻本”,此即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所称之为甲本。检阅该本,知其曾经人重新装订和修缮。卷首一册,《律附》一册,正文八册,每半页九行... 三十卷,十册(二函),律文459条。法学所旧卡目录注明为“吴达海等纂,清顺治三年(1646)刻本”,此即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所称之为甲本。检阅该本,知其曾经人重新装订和修缮。卷首一册,《律附》一册,正文八册,每半页九行二十字。卷首扉页中题书名“大清律”,右上刻“钦定颁行”,左下刻“武进县藏”。其中“律”及“藏”皆残下半边,但清晰可辩。诸律图中“同宗九族五服之图”,它本皆作“本宗九族五服正服之图”,明律亦作“本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清 法学 明清律典与条例》 提要 馆藏 武进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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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例论要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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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涛 高在敏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5年第2期48-54,共7页
侵权行为一词是舶来品,中国最早于清末编定《大清民律》草案时才开始使用。但从文献记载看,在习惯、礼制及法律上,中国古代都曾存在过同现代侵权行为法相近的一系列规则与作法,我们不妨称之为侵权行为法例,以示与严格意义上的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一词是舶来品,中国最早于清末编定《大清民律》草案时才开始使用。但从文献记载看,在习惯、礼制及法律上,中国古代都曾存在过同现代侵权行为法相近的一系列规则与作法,我们不妨称之为侵权行为法例,以示与严格意义上的侵权行为法相区别。本文拟分三部分,对之稍作论析,故名“论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行为法 中国古代 民事责任 《唐疏议》 明清律 因果关系 免除刑事责任 赔偿责任 古代法 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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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道不拾遗”到“道可拾遗”看中国古代私权的发展 被引量:1
14
作者 谢舒晔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0期85-91,共7页
中国古代法律对于"拾遗"的规制,经历了由"道不拾遗"到"道可拾遗"的发展和蜕变。先秦儒家因崇义尚德而力主"道不拾遗",法家因崇尚重刑而强行"道不拾遗",中国古代法律对于"拾遗&q... 中国古代法律对于"拾遗"的规制,经历了由"道不拾遗"到"道可拾遗"的发展和蜕变。先秦儒家因崇义尚德而力主"道不拾遗",法家因崇尚重刑而强行"道不拾遗",中国古代法律对于"拾遗"的基本立场和传统措施是加于明令禁止。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法律也缓慢地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战国至唐宋,法律一贯奉行"道不拾遗",而在明清,法律已明确蜕变为"道可拾遗"。"道可拾遗"取代"道不拾遗"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它反映了中国古代私权观念和私权制度的发展和进步,也说明法律发展有其自身固有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道不拾遗 道可拾遗 私权 明清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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