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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单方负债债务的定性与清偿——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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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祁雯雯 《怀化学院学报》 2017年第7期90-93,共4页
最高院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新增"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两款... 最高院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新增"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两款作为旧24条的补充,最高院积极回应审判需求的精神值得肯定,但新24条仍难以克服旧24条所面临的困境。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唯一标准,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简称单方负债)如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当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其虽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出于保护债权人的需要,其清偿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予以清偿,在内部关系上,非举债配偶方享有追偿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方负债 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清偿规则 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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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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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学军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31-43,共13页
《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释义书所称的"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应为"休闲活动",它引起的债务应为取得休闲活动所需的商品或服务的合同债务,它引起的债务只有合理,才应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形成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释义书所称的"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应为"休闲活动",它引起的债务应为取得休闲活动所需的商品或服务的合同债务,它引起的债务只有合理,才应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形成夫妻共同财产"应为借款或赊购,它引起的债务应为借款合同债务或赊购合同债务,它引起的债务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应为按照最有利于夫妻双方的原则保存、利用、改良共同财产,它引起的债务应为保存、利用、改良合同债务,只有保存合同债务应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所负的债务 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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