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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代理人直接取得买卖物的所有权
1
作者 崔建远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20-39,共20页
在显名代理关系中,买卖合同系被代理人和出卖人的合意,被代理人不但承受买卖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而且直接取得买卖物的所有权,代理人对买卖物为占有辅助或媒介占有关系。无论买卖物为动产抑或不动产,这一结论都不改变。隐名代理动产买... 在显名代理关系中,买卖合同系被代理人和出卖人的合意,被代理人不但承受买卖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而且直接取得买卖物的所有权,代理人对买卖物为占有辅助或媒介占有关系。无论买卖物为动产抑或不动产,这一结论都不改变。隐名代理动产买卖在适用《民法典》第925条时,其法律效果与显名代理动产买卖相同,即由借名人直接取得买卖物的所有权;若适用《民法典》第926条的规定,当出名人披露、借名人行使介入权且出卖人选择借名人承受动产买卖合同项下的法律效果时,则借名人直接取得买卖物的所有权。对于隐名代理不动产买卖,有权处分说认为出名人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无权处分说则主张借名人直接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其路径有三:第一,把不动产物权登记在出名人名下的现象视作登记错误,在出名人和借名人的内部关系中,将不动产物权归属于借名人;第二,把为借名人的利益承受房屋登记的出名人看成“借名人方面的人”,即“取得媒介人”,出卖人向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等于向借名人转移登记;第三,区分内部与外部关系,在外部关系中,出名人依不动产物权登记成为不动产物权人,而在内部关系中,借名人径直取得不动产物权。由于借名购房处于代理关系的架构中,故借名购房合同应被视为借名人与出卖人之间的合意,由借名人直接承受相应的权利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显名代理 代理 买卖物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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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代理探微 被引量:1
2
作者 尹西明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9年第4期81-84,共4页
隐名代理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但我国立法却对此放弃了必要的规范,使其处于一种无序状态。认识隐名代理与显名代理不同的运行机理,审视隐名代理与行纪关系不同的法律构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隐名代理的法律规范,是本文研究的三... 隐名代理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但我国立法却对此放弃了必要的规范,使其处于一种无序状态。认识隐名代理与显名代理不同的运行机理,审视隐名代理与行纪关系不同的法律构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隐名代理的法律规范,是本文研究的三个重点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代理 显名代理 行纪关系 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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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合同法确认隐名代理的必要性 被引量:3
3
作者 范力军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年第2期85-88,100,共5页
我国合同法对于隐名代理制度的吸收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突破了长期以来我国民法代理制度中仅限于显名代理的规定 ,使得我国民法中的代理制度更加完整、全面。文章通过对大陆法系中的显名代理、英美法系中的隐名代理及隐名代理在... 我国合同法对于隐名代理制度的吸收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突破了长期以来我国民法代理制度中仅限于显名代理的规定 ,使得我国民法中的代理制度更加完整、全面。文章通过对大陆法系中的显名代理、英美法系中的隐名代理及隐名代理在现代商品经济生活中对传统显名代理的冲击的论述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显名代理 代理 影响 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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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代理制度之变更及其对仲裁条款效力的影响 被引量:1
4
作者 黄旭东 庞飞 《学术论坛》 2002年第5期134-137,共4页
我国民法制度深受大陆法系之影响 ,表现于代理制度奉行“显名代理” ,强调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发生民事法律关系。而随时代之进步 ,“隐名代理”在日常生活中已很普遍 ,我国法律亦顺时而变 ,将“隐名代理”部分地引入委托合... 我国民法制度深受大陆法系之影响 ,表现于代理制度奉行“显名代理” ,强调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发生民事法律关系。而随时代之进步 ,“隐名代理”在日常生活中已很普遍 ,我国法律亦顺时而变 ,将“隐名代理”部分地引入委托合同中。由是 ,对于当事人因“隐名代理”引发的争议 ,可否适用“仲裁条款自动转移”制度而排斥法院对纠纷的管辖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 代理制度 仲裁 显名代理 代理 仲裁条款自动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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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委托代理制度的立法完善
5
作者 曾洋 《江海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1997年第3期47-51,共5页
关键词 代理 委托代理制度 代理行为 代理公约 代理法律关系 代理 显名代理 《民法通则》 第三人 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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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外贸代理立法之与国际接轨
6
作者 任宗堂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1998年第2期59-63,共5页
一、我国现有外贸代理立法概况 目前我国调整外贸代理的法律规范主要有《民法通则》、《关于外贸代理制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和《对外贸易法》。其中,我国《民法通则》主要调整存在于外商和国内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之间的... 一、我国现有外贸代理立法概况 目前我国调整外贸代理的法律规范主要有《民法通则》、《关于外贸代理制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和《对外贸易法》。其中,我国《民法通则》主要调整存在于外商和国内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之间的显名的直接代理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代理行为 外贸代理 代理 我国外贸 直接代理 第三人 间接代理 代理 与国际接轨 显名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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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外贸代理制
7
作者 吴凌华 《河北法学》 1999年第4期79-80,共2页
关键词 外贸代理 外贸企业 外贸经营权 代理制度 生产企业 我国外贸 显名代理 民法通则 委托人 外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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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评析
8
作者 王正宇 《世界海运》 2017年第11期47-48,共2页
货运代理接受委托后转交他人实际办理委托事务形成的法律关系及在该法律关系下各方的权利义务的确定是运输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对于此问题,从合同相对性及表意行为的构成要件等方面可以查明委托人同意转委托的意思表示应当是明确、... 货运代理接受委托后转交他人实际办理委托事务形成的法律关系及在该法律关系下各方的权利义务的确定是运输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对于此问题,从合同相对性及表意行为的构成要件等方面可以查明委托人同意转委托的意思表示应当是明确、具体的,不应适用默示推定原则。从法律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货运代理 输实 法律关系 合同纠纷 推定原则 合同相对性 物流 默示 委托关系 显名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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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代理的法律地位研究 被引量:7
9
作者 吴真 《当代法学》 2002年第5期35-37,共3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这是大陆法系公认的代理的概念,又叫作显名代理或直接代理。代理人虽享有代理权,并为被代理人的利益着想.但不表...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这是大陆法系公认的代理的概念,又叫作显名代理或直接代理。代理人虽享有代理权,并为被代理人的利益着想.但不表明自己是代理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代理 代理 显名代理 直接代理 大陆法系 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权限 利益 法律地位 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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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行纪制度的发展困境及对策 被引量:4
10
作者 刘嫣姝 《法学论坛》 2003年第4期72-75,共4页
在我国《合同法》引入了类似英美的隐名代理和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的合同委托制度后 ,作为大陆法系特有的行纪制度在发展中面临着一系列困境。本文综合相关问题出现的原因 ,提出我国行纪制度要保持独立性并获得发展 ,必须解决不同法系... 在我国《合同法》引入了类似英美的隐名代理和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的合同委托制度后 ,作为大陆法系特有的行纪制度在发展中面临着一系列困境。本文综合相关问题出现的原因 ,提出我国行纪制度要保持独立性并获得发展 ,必须解决不同法系理念的整合问题、确定行纪与非显名代理的区分标准并且弥补现有立法的不足。随后提出了一系列对策 ,主张目前应理顺代理与行纪的关系 ,积累司法实践经验并加强商事单行法的制定工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纪制度 代理 显名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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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体系整合与概念梳理——以公开原则为中心 被引量:21
11
作者 尹飞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62-75,177-178,共14页
公开原则是大陆法系代理制度的基础,其体现为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公开原则的意义在于克服意思表示理论上的障碍,使相对人知悉其交易的对方当事人,从而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我国法律中规定了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但《合同法》第402条对隐... 公开原则是大陆法系代理制度的基础,其体现为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公开原则的意义在于克服意思表示理论上的障碍,使相对人知悉其交易的对方当事人,从而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我国法律中规定了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但《合同法》第402条对隐名代理的规定,其适用范围过分狭窄,未来其应当置于民法典总则当中。《合同法》第403条规定的不披露本人的代理虽然也符合公开原则,但其以违约行为为前提,未来应当继续规定在合同法分则中,不能适用代理的一般规则。我国法律中规定的代理性质上均为直接代理,关于代理的规范性质上为归属规范而非效力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代理 公开原则 显名代理 代理 直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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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的代理制度重大争议问题 被引量:9
12
作者 杨代雄 《学术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2期5-12,共8页
显名代理包括明示显名代理与默示显名代理,《合同法》第402条规定的情形属于后者,《民法总则》第172条应解释为包含默示显名代理。《民法总则》第61条第3款不能完全取代《合同法》第50条,关于越权代表的效力,应将《民法总则》第61条第3... 显名代理包括明示显名代理与默示显名代理,《合同法》第402条规定的情形属于后者,《民法总则》第172条应解释为包含默示显名代理。《民法总则》第61条第3款不能完全取代《合同法》第50条,关于越权代表的效力,应将《民法总则》第61条第3款与第172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结合起来予以判定。《民法总则》第171条在规定无权代理时未将《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第3句纳入其中,导致默示授权缺乏相应规定。《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关于无权代理人承担履行合同债务之责任的规定过于粗糙,应予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显名代理 无权代理 越权代表 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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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应用《合同法》 做好代理进出口业务
13
作者 王玉纯 刘新萍 《山东对外经贸》 2002年第8期21-22,共2页
关键词 中国 间接代理 对外贸易 显名代理业务 代理业务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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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合同法所确立的外贸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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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戴佛明 《法庭》 2000年第2期40-41,共2页
关键词 合同法 外贸代理 委托合同 第三人 显名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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