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51条规定的显失公平法律行为可追溯至罗马法中的非常损害规则。但无论是其构成要件、法律规制,还是适用范围,均发生了基因突变。此基因突变的历史契机是普通法时期提出的恶意推定(dolus re ipsa)理念。该理念的提出不仅扩...《民法典》第151条规定的显失公平法律行为可追溯至罗马法中的非常损害规则。但无论是其构成要件、法律规制,还是适用范围,均发生了基因突变。此基因突变的历史契机是普通法时期提出的恶意推定(dolus re ipsa)理念。该理念的提出不仅扩大了显失公平的适用范围,而且是近代民法典中的显失公平制度增设的主观恶意要件的根源所在。在未规定“主观恶意”要件的大陆法系国家,要么限制显失公平法律行为的适用范围,要么缓和显失公平法律行为的规制效果。从立法者对显失公平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制来看,无论是赋予受害人撤销权,还是直接否定法律行为效力,均是对显失公平法律行为中受益人惩罚性机制的体现。此惩罚性机理来自“对毁信者不必守信”的法谚。通过对显失公平“主观恶意”的溯源考察,不难发现其既不同于意思表示瑕疵规则中的“欺诈恶意”,也不同于公序良俗中的“主观恶意”。司法工作者应摆脱既定思维模式,从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内涵出发,重新阐释显失公平之主观要件。展开更多
文摘《民法典》第151条规定的显失公平法律行为可追溯至罗马法中的非常损害规则。但无论是其构成要件、法律规制,还是适用范围,均发生了基因突变。此基因突变的历史契机是普通法时期提出的恶意推定(dolus re ipsa)理念。该理念的提出不仅扩大了显失公平的适用范围,而且是近代民法典中的显失公平制度增设的主观恶意要件的根源所在。在未规定“主观恶意”要件的大陆法系国家,要么限制显失公平法律行为的适用范围,要么缓和显失公平法律行为的规制效果。从立法者对显失公平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制来看,无论是赋予受害人撤销权,还是直接否定法律行为效力,均是对显失公平法律行为中受益人惩罚性机制的体现。此惩罚性机理来自“对毁信者不必守信”的法谚。通过对显失公平“主观恶意”的溯源考察,不难发现其既不同于意思表示瑕疵规则中的“欺诈恶意”,也不同于公序良俗中的“主观恶意”。司法工作者应摆脱既定思维模式,从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内涵出发,重新阐释显失公平之主观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