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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起诉决定权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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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祥均 罗倩 《中国检察官》 2022年第6期35-39,共5页
在实务中,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理解不当,导致显性不起诉误用、隐性不起诉误用的情况。显性不起诉误用可以分为应当起诉而不起诉、应当不起诉而起诉、不起诉类型的误用,较易纠正。隐性不起诉误用可以分为对案件罪名的隐性不起诉和对案件... 在实务中,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理解不当,导致显性不起诉误用、隐性不起诉误用的情况。显性不起诉误用可以分为应当起诉而不起诉、应当不起诉而起诉、不起诉类型的误用,较易纠正。隐性不起诉误用可以分为对案件罪名的隐性不起诉和对案件事实的隐性不起诉,隐蔽性较强。不起诉决定权误用的主观原因是检察官追求最小化时间成本,最大化降低风险,避免国家赔偿。应当全面提升检察官业务水平,完善制度机制,促使检察官敢用、善用、规范行使不起诉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起诉决定权 显性不起诉 隐性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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