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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判决补正裁定制度的细化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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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志勋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70-79,共10页
民事判决始终可能出错,需要通过补正裁定制度更正其中的形式错误。在《民诉解释》出台后,我国仍应进一步完善补正裁定制度,避免实践中的滥用。德国法上对形式错误的补正分别针对显然错误和事实部分错误,在程序上前者可由原先判决的法院... 民事判决始终可能出错,需要通过补正裁定制度更正其中的形式错误。在《民诉解释》出台后,我国仍应进一步完善补正裁定制度,避免实践中的滥用。德国法上对形式错误的补正分别针对显然错误和事实部分错误,在程序上前者可由原先判决的法院或者上诉法院随时依职权补正,后者只能由判决法院在一定期限内依申请补正。与德国制度大致相同,美国法和日本法也规定了判决错误补正制度。我国补正裁定制度应注意上述两种形式错误补正程序的差异。错误显然性应作为判决可以补正的标准,也要考虑补正便利和司法效率。补正裁定制度未来也应适用于案件诉讼经过记录中的错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判决 补正裁定 笔误 显然错误 本案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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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中的表示错误及其更正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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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占善刚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8期164-173,共10页
民事判决中的表示错误是指受诉法院在判决形成过程中意思与表示之间的不相一致。书写错误、计算错误乃典型的表示错误。民事判决出现表示错误,不仅有损判决固有的意义,也会对判决的将来执行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因而应予更正。民事判决表... 民事判决中的表示错误是指受诉法院在判决形成过程中意思与表示之间的不相一致。书写错误、计算错误乃典型的表示错误。民事判决出现表示错误,不仅有损判决固有的意义,也会对判决的将来执行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因而应予更正。民事判决表示错误的更正程序具有简易性和便宜性。表示错误的更正不影响判决的实质内容,判决的可上诉性、既判力与执行力均以更正后的判决内容为基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以"判决书中的笔误"指称表示错误并不科学,在表示错误更正程序的设计上也存在明显不足,亟待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判决 笔误 表示错误 显然错误 表示错误的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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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及限度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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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君瑜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86-98,193,共14页
为了配合"解决行政争议"的立法目的,2014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对变更判决作出调整。以行政处罚"明显不当"取代"显失公正",虽未扩大该判决的适用范围,但因撤销判决的审查标准新增"明显不当"... 为了配合"解决行政争议"的立法目的,2014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对变更判决作出调整。以行政处罚"明显不当"取代"显失公正",虽未扩大该判决的适用范围,但因撤销判决的审查标准新增"明显不当",故在体系解释下对变更判决中"明显不当"的理解也受到影响。"明显不当"属实质合法性审查的范畴,其适用范围应限于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法律效果),并应以理智公民所能感受的"明显"为准。变更判决适用范围之扩大,反映在"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也"可以判决变更"。"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除包含学理上的显然错误外,也包含因与款额相关之事实或法律的认定或适用错误而引发的结果错误;"可以判决变更"除赋予法院选择变更判决或撤销判决的空间外,也面临给付判决与变更判决竞合时的选择问题。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存在两个限度:被告裁量权缩减至零与禁止不利变更原则。而"‘行政处罚明显不当’仅适用于财产罚""变更判决仅限于法定幅度内的变更"之观点,不应作为该判决的适用限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变更判决 明显不当 显然错误 裁量缩减至零 禁止不利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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