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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理性投资者——美国证券法上重大性标准的演变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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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东辉 《证券法律评论》 2015年第1期78-96,共19页
理性投资者标准与美国普通法上的欺诈存在密切关系。在普通法上,重大性判断存在主观与客观两个标准,理性投资者标准源于客观的重大性标准。在TSC案之前,联邦法院对于是否运用理性投资者标准认定重大性存在争议。在TSC案及以后的判决中,... 理性投资者标准与美国普通法上的欺诈存在密切关系。在普通法上,重大性判断存在主观与客观两个标准,理性投资者标准源于客观的重大性标准。在TSC案之前,联邦法院对于是否运用理性投资者标准认定重大性存在争议。在TSC案及以后的判决中,最高法院确立了一个客观的较高要求的理性投资者标准。从各级法院的判决与一系列非重大性抗辩中可以看出,理性投资者具备特定的知识与能力。理性投资者预设与传统金融学的'理性经济人假说'具有一致性,得到有效市场假说的支持,也是法院考虑集团诉讼的便利、减少诉讼负担等因素的结果。当然,美国部分学者也对于理性投资者标准提出了批判,认为实际中的投资者具有非理性、追求道德等方面的特征。美国法上的理性投资者标准对中国证券法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大性标准 理性投资者 普通法上的欺诈 非重大性抗辩 非理性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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